本人是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居民,于2003年4月21日,修太阳山路拆迁。当时房屋面积227平方米、人造林2.27亩、田土1亩,以及桔园3.2分、茶园1.5分、自然林9分、水泥晒坪2个共320平方米、电杆2根、进户电线200米、以及室内其它设施,9个月过渡费、拆迁奖、搬家费,一共83600元。后又于2006年征收4亩多田土,也只领取青苗费。再无其它补助费用。当时异地安排我们去太阳山小区,每人20平方米自建,当时我们有6个户主,签定合同,承建太阳山小区24栋房屋,由于24栋基础承台梁炸撤,其他户主毁约,我们也因次没有去太阳山,当时本来就允许留在本社区。因种种原因至今我们仍住在过渡棚中。而政府却在没有通知我们,也没有经过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下停发了我们的过渡费!从拆迁到现在已6年有余,我们仍只领取了20个月的过渡费。而现在我们的人口已由当初的4人增至8人,而新增人口只有承建安置用地分配,又不给人口安置补助费!而自拆迁之后的合理婚迁以及新生儿(即新增人口),在重建用房安置时,只安排重建安置用房指标,而没有人口安置费(即人口了难费),是否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之规定?而这一明显不合理的政策为什么一直存在着?拆迁之后安置之前,迁入或新生儿落户是农业户口,如合理婚迁,在女方户口已经迁出,女方拆迁时不做安排。迁入男方后又因是新增人口而没有安置费,那他们靠什么生活?而问及镇主管部门,他们的答复是: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八至十二条之归定。本人细读之下竟没有发现与之相关的规定!也许是本人文化水平太低,看不懂!现将这几条摘录如下:第八条 征用土地方案有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图、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自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第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内容包括:征地拆迁数量、补偿依据、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步骤和期限等。 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话新增的人口以后依靠什么生活?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人民政府把这部分人给抛弃了?
冰川雪地:
你好,经过调查,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发放家庭新增人口安置补助费。长沙市人民政府60号令中要求以最后一次公告后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进行安置,并拨付人口安置补助费,而过渡期内合法婚迁和生育的新增人员没有人口安置补助费,因此霞凝社区在充分考虑你的实际情况后,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同意给过渡期内合法婚迁和生育的新增人员房屋安置,但不给付人口安置补助费。 二、发放超期过渡费。当初因为你选择在太阳山小区异地安置,因此霞凝社区便停发了过渡费。但由于合伙建房人毁约等原因,你没有在太阳山小区自建安置房。确因自身原因,而未按原定跨村安置计划进行安置,但考虑现在太阳山社区无法实现对你再划安置地建房。霞凝社区同意你进入社区统建安置房分配,超期过渡费问题暂由霞凝社区垫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