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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认定具体理由

2018-3-10 20:35:55发布13次查看
一、户口 本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1980年8月来的长沙,89年结婚)的已婚家庭。
二、住房,无房户。结婚后从未享受公租房、单位房等待遇。
三、收入。本市下岗职工,原单位长沙市红旗织布厂已于2008年宣布破产,月收入仅450元。
四、本人因数吨旧书书刊,因出租房到处漏雨,前年因大暴风雨损失惨重,希望政府解决房子问题,书不至于化为纸浆。
希望张市长明察,谢谢!本人感激不尽。
尊敬的啸龙同志:您好!
   您的来信已由芙蓉区政府督查室转交我单位办理,现向您答复如下:
    您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与您电话联系并进行了面对面沟通了解。在上次市长信箱(465559)信件的回复和这两次当面沟通中,我局将保障性住房政策和申请的条件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和说明。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已婚家庭(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9号)文件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程序为:首先由您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好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等证明资料,再到我局按程序进行公示和资格审核。我局在审核以上资料真实有效并符合审批条件后,将您的申请资料呈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区人民政府核准后,再呈报长沙市住房保障局进行审批。
    关于您在信件中提到的购有车辆问题,属于家庭收入认定的范畴。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因此,建议您到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认定且所有申请证明资料齐全后,再到我局按政策规定予以审核。
   如果您在我区申请廉租住房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不满意,欢迎您直接与我局登记科或我局纪检监察委员会取得联系。最后,感谢您的来信,以及对我区保障性住房登记审核工作的关心、信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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