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谢对《请问我市对湘政办发[2008]15号文件具体是如何执行和实施的?》一信的回复,但从回复中,我依然无从知晓我市对
湘政办发[2008]15号文件具体的执行措施,请国土等相关部门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谢谢!附上原信内容及回复:信件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此外,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再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请问我市对湘政办发[2008]15号文件具体是如何执行和实施的,谢谢!回复内容:
关于集体资产分配问题。依据现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符合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所在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指导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村经营管理、民政等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边城:
你关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分配问题的来信已收悉。在你第一封来信中我们已经对你的提问作出了答复,现再次补充回复如下:依据我市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定,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它集体资产的补偿费是“点对点”地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补偿过程实行“三榜公示”、“三公告一登记”。集体资产的具体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所在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指导和监督。由此可知,直接依法履行对集体资产分配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的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如有其它疑问请向这些部门进一步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