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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予纠正违反程序、拖延“受理”的函

2017-10-21 5:08:36发布90次查看
请予纠正违反程序、拖延“受理”的函
2015年7月6日产权人就产权面积更正一事致函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并数十次到中心交涉处理相关事项。
在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属下的测绘队依法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勘,给出了正确的《房地勘测报告书》;指明了原面积差错之后,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受理科仍一直变换各种托辞与不成立的理由、拒绝受理产权人依法定程序及规定提交的资料齐备、要件完整的《面积更正申请书》,导致产权人要求面积更正的合法申请权不能依法实现。
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的作法完全违背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及第四条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在未按程序受理的情形下对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种种预判违反了法定程序、既不具说服力也不具法律效力。产权人保留依《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追责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恳请主管部门秉承习近平主席依法治国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依程序受理产权人的《面积更正申请书》。
呈送: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呈报: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长沙住建委
桐梓坡53栋110房产权人赖岱峨
2015/9/24
联系电话:18973125125 电邮:18973125125@189.cn
地址:桐梓坡路中科院广州地化所长沙矿产资源勘查中心
laidaie:
您好!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中心负责答复。您在来信中反映桐梓坡53栋110房产权人申请更正登记,我中心城东分中心不予受理的事项,我中心经过认真调查,现回复如下:
桐梓坡53栋110房产权人赖岱峨于2015年8月底来我中心城东分中心申请更正登记,因申请更正面积的房屋所在区域为河西岳麓区,城东窗口工作人员就及时告知当事人应到我中心城西分中心进行申请,并同时向城西分中心告知了该事件相关情况。据了解,城西分中心已多次接待该事件,并已于2015年9月28日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函(后附《关于桐梓坡53栋房屋面积有关情况的回函》)。
特此答复。
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2日
附:
关于桐梓坡53栋房屋面积有关情况的回函
中国科学院广州地化所长沙矿产资源勘查中心、桐梓坡53栋黄桂等同志:
你们请求变更桐梓坡53栋房屋面积的函收悉,经我中心认真了解,多次沟通,细致检查并查档,现回复如下:
房产档案记载:桐梓坡53栋房屋系中国科学院长沙大地构造研究所购买所得,1993年9月3日登记发有长房权西自字第004565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五层,总建筑面积为2859.53平方米。1991年,中国科学院长沙大地构造研究所为解决职工住房,对该房进行扩建,规划批准扩建面积277平方米,1995年,根据长沙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扩建(91)编号239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1995年10月9日对中国科学院长沙大地构造研究所《关于我所53栋扩建面积有关情况的报告》批示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5年10月23日发有长房权西自字第000057号房屋所有权证,总建筑面积为3466.35平方米,其中确认扩建面积为606.82平方米。中国科学院长沙大地构造研究所《关于我所53栋扩建面积有关情况的报告》已将有关扩建过程中涉及的少绘制两个单元的扩建部分以及其它临时扩建部分都已表述清晰,最后确认扩建面积为606.82平方米。
经查,该房登记收取的图纸与计算面积是一致的,面积计算过程中并没失误。档案记载:中国科学院长沙大地构造研究所对桐梓坡53栋房屋扩建变更登记时,申请表表述扩建面积增加值为702平方米,但登记部门根据规划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示只对扩建确权发证606.82平方米。
现你们依据测绘报告提出对房屋面积变更。根据《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之三项规定“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申请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其它必要材料”。
综上,该房确权面积与申请面积不一致,现测绘面积与房屋所有权面积不一致,说明该房有未明确部位的未确权建筑。如要对该部分面积进行登记,需要提交长沙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有关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程序进行处理;或者由原房改审批管理部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此进行批复并商登记部门处理。
特此复函。
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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