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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上市补交土地款不合理!!!

2018-3-8 0:40:56发布12次查看
2013年1月5日长沙市发布消息,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款后便可以上市,这消息的确振奋人心,至少经过上十年的打拼,原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一批人士多数购置了二套房,也就有了一套从2007年开始禁止上市的闲置房,也就让普通老百姓可以将这套闲置房出售用来改善其他的生活。自从政策出台,本人一直在网络上搜寻相关信息,<潇湘晨报>的报道让人豁然开朗:
计算公式:
以芙蓉苑118平方米(经济适用房75平方米)为例,按照公式:
  1.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2.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该住宅用地当年政府批准供地年份+住宅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70年)-该住宅上市交易时的年份。
  芙蓉苑土地等级为ⅲ级,那么应补交土地价款是:75平方米×509元/平方米×[(2002+70-2013)/70]=32176元。实习生刘晓兰记者文洁唐琨"基于此,根据本人购房时享受65平米经济适用房,所在小区属于第三类,剩余年限58,求得所交土地补偿款为27413.286元。过完年,办的第一件大事便是到长沙市房屋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告知10个工作日后再去办理缴款等手续。好不容易请个假,跑到办理大厅,却看到通知上赫然写着39475元,当时就询问相关政策,结果被告知,虽然当时买房只享受6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但另外25平米是户控外价格,不属于商品房价格,所以补偿土地款就得按90平米计算。
请问,本来只享受65平方,却要按90补交,这样合理吗?当初买房时享受低于90平方的和享受90的补交一样的钱,如果两个买主的房子一样大的面积,一个楼盘,享受65平方的却要比享受90平方的多掏钱,这样合理吗?媒体公布的和实际操作的大相径庭,这样合理吗?而且,针对货补房,直接退还补偿款就可以将经适房变为商品房,这期间没有考虑任何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因素,(体现了政府真正为老百姓着想的理念),但是为什么对于非货币补偿,只享受65平方的却凭空多交不合理的25平方呢?政府是否也可以按照当初优惠多少就补偿多少计算呢?
但愿张市长在白忙之中抽空了解小民的心声,谢谢!
4月23日已和来信人取得联系,并给予相关政策的解释,来信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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