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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征收补尝不公平

2018-3-6 18:45:56发布11次查看
市长您好!
我是一名大学生、党员、工程师、也是一名残疾人。我于3月17日已反应如下问题:问题一:因修银杉路,造成沙塘水库被填埋,去我家水田的路及部分水田被埋,在无水,无路因素影响下未耕种,后因房地产征收我家水田,给予了稻田青苗补尝费,当钱分到生产队时,生产队负责人说我家未耕种稻田,补尝费应充公,为什么在过去二十多年中我家一直耕种稻田,且一直上交农业税,作为一个公民,在竟了自己义务后,在无水无路因素影响下,为什么不能享受应有的补尝.
问题二:在五、六年前我家买给私人地基建筑房屋,得到一笔补尝款,后因生产队土地征收,队上负责人提出以前买地得到的补尝应扣除,我家也同意了,因当时买地得到的补尝款我家分给了爷爷一份,后爷爷去世,我家同意除爷爷那份外全部退还,但队上不同意,扣除了我家前面的所有款,我想问前面我家得到的补尝款也就是几千元的青苗补尝款为什么后面征收应扣除。即使扣除我爷爷过世了,也不应全扣除啊,况且后面征收的村民都得到了自己土地及稻田的青苗补尝款。
以上两问题请市长帮我(残疾人)解决
至今仍未得到回复。如果是市长您忙于公务理应当理解。但我看到许多比我后发表建议的问题都已解决,使我产生了凝虑。如果市长信箱是子虚乌有,市长信箱办事机构形同虑设的话,如果是事如此,将这一事件做为新闻发表于网易,腾迅,星辰在线等知名网站不知是不是一条头版新闻呢?但看到那么多问题市长您又在百忙中为我们老百姓解决了,我又于心不忍。
经全村委会和鱼骨塘组上调查核实,对该户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1、信件所反映的第一个问题指出组上未将其青苗补偿费发放到个人,而实际情况是被拆对象每户的青苗补偿费都定额发给了每户,按政策补偿的安置补助费经全组村民开会讨论按人口平均分配。此种分配方法并未与60号令相违背,符合政策规定。2、由于其私自出卖农村宅基地给他人建房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土法的行为,并且未经组上和村集体同意,固而在组上的土地全部征收后的集体财产分配问题上,经全村村民讨论该户与大家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力,但必须要将其违法卖地的收入退予组员。在该问题上组集体的行为也是符合法律、政策的。 观沙岭街道办事处 20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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