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我叫梁文斌,今年56岁,一名部队退伍老兵,从事送变电安装工作近20年,您的城市住宅公变供电的惠民政策我们万分拥护。怎样尽快把工作落实到实处,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光听电业局的恐怕不尽如人意,因为电业局要顾及他们小金库利益。我作为从事该行业20多年的老人,今天趁“八一”建军节之机,斗胆提出请求:当面向张市长对该政策提出一些比较专业又切实可行建议。不知道张市长有没有兴趣?因为本人年纪较大,电脑打字很慢,实不便在此发表。情理解。
《市长信箱》中转来的梁文斌先生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两封信件均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情况,认真做好信件回复工作,经调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模式的问题
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是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安全直接影响整个城市电网的质量与安全、功能与效应,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产品。对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模式的研究由长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牵头,发改委、法制办、经委、规划、建设、电力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经多方调查研究、考察学习,通过对多种建设模式的慎重分析比较,参照其它同类省市的运作经验,最终确定了本市的操作模式。2009年2月长沙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通过,并下发的《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供电部门应该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从实际运行效果来讲,该种操作模式保证了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标准的规范统一,工作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流程的问题
为组织好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服务我市房产开发企业,我局结合房产项目工程建设的流程,制定了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对项目设计、施工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公开招标,具备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分三次收取,分别在立项设计、物资采购与施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收取。
梁先生反映的建设流程情况有误。其一,开发单位与长沙电业局(而非某个施工企业)签订《组织建设合同》,长沙电业局作为合同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负责项目的组织建设。其二,项目费用的90%是分两次缴纳的。第一次在立项设计之前,第二次在物资采购与施工之前。两次费用主要用于设计以及物资采购与施工的组织管理费用;剩余10%在项目送电前缴清。截止9月9日,已有38家房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报件立项事宜;14家签订了组织建设合同,10家支付了工程建设费用,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三、长沙湘大房产公司公园西郡项目情况
长沙湘大房产公司公园西郡项目至今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正式用电手续。根据《关于做好 据了解,梁文斌先生多次以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安装公司的名义承揽电力工程,并承揽了公园西郡项目的电力工程,是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模式改革的利益相关方,因此考虑问题的角度与方式有其片面性和局限性。梁先生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的政策是非常清楚的。他在明知不可为且未经公开招投标不具备承揽公变工程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履行08年签订但未实施的合同,是对开发企业极不负责的行为。
四、当前新建住宅“专改公”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困难
1、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政策刚性执行的问题
我市新建住宅“专改公”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大多数开发企业积极响应市政府的要求,追求项目品牌与信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然而住宅小区专改公政策作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牵涉面广,利益主体多,情况复杂,改革措施在保障广大业主用电权益的同时,也触动了部分单位、人员的利益。这部分利益相关方或千方百计打“擦边球”,规避政策执行;或通过各种渠道发声,为政策的深入推行营造不良舆论氛围,造成当前新建住宅“专改公”政策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开发企业,在7月7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后,仍存有先建后报、事后“了难”的想法,以各种理由要求将开发项目纳入在建项目,期望以较低的建设标准与成本投入,完成公变移交;或者直接按专变送电,规避公变改造。对此我们认为与市政府改革思路与原则要求不符,损害了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容易助长违规先建后报的恶性循环,从而影响政策推行,将给市政府及电力部门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和负面影响。二是部分承揽电力工程的“电托”或施工单位,对已推行一年半的政策置若罔闻,在政策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明知不具备施工资质,仍继续自行采购设备材料、组织施工安装,最终导致房产开发企业无法按期完成用电手续办理,从而激化开发企业、业主与供电部门、政府之间的矛盾。三是该部分利益相关方利用自身社会资源,通过各种渠道反馈发声,从而误导舆论、混淆视听,为政策的深入推行营造不良舆论氛围。对此,我局建议严格按照7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全面实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并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出台相关文件,强调政策执行的刚性要求,并在市政务公开窗口、规划、建设部门实施政策宣传、政策执行的联动措施,确保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实现全面覆盖。
2、农民安置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问题
根据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9〕16号文件和市物价局长价房〔2010〕78号文件第二条收费标准第3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按每平方米71.2元结算”。除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外,我市还有农民安置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该类性质项目经我局初步估计,总面积将达到近千万平方米。根据长府阅〔2010〕81号第三项中的第(四)点“行政划拨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电力建设适用标准原则上比照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即农民保障住房(被拆迁农民安置房)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标准参照经济适用房收费标准执行,为商品房工程建设费标准的80%。经省物价局核定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成本已达到每平方米80多元。省物价局最终核定经适房、廉租房按71.2元的标准执行,是以全市经适房、廉租房界定严格、建筑面积较小为基础,形成以商品房项目补贴经适房的价格体系。根据长府阅〔2010〕81号意见,补贴范围将扩大近千万平方米。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定价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属最低水平。同时,供电设施的产权问题还尚未解决,后期运行维护无任何来源,难以为继。扩大优惠补贴范围,对整个新建住宅专改公的惠民政策的推行带来重大影响。
为兼顾农民妥善安置与新建住宅专改公工作可持续推进的问题,我局建议如对农民安置保障住房执行71.2元工程费标准,则工程建设费资金不足部分在专改公基金中开支。同时,明年省市物价局在进行价格测算时,考虑保障性住房范围扩大、比例调整带来的影响,适当调高工程建设费价格标准。
特此函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