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12号是有关征地拆迁的文件,其标准比长沙市文件低的离谱。明显矛盾处有:长沙文件规定浏可制定除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以外的标准。而在浏12号文件中,此三项标准均自行制定,均比长沙文件要低。
让人疑惑。
请市长大人释疑
关于对浏政发〔2008〕12号质疑的复函
发信人:
我局于2009年9月2日接到浏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办公室浏政督信函〔2009〕29号后,立即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一、12号文件制定过程合法。《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在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广泛的民意调查,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并邀请长沙市政府法制办、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来浏阳进行业务指导,经相关部门反复论证,经我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最终形成正式文本,该文件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备案,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进行公布。二、12号文件补偿标准合法。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第24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我市补偿标准的适当下浮,是综合我市的区域位置、房地产市场价格、人均收入等多方面因素制定而成,符合浏阳实际情况。三、12号文件执行情况良好。《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实施一年以来,由于将国家政策法规与浏阳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绝大多数被拆迁户的支持和理解。在实际工作中,极少数被拆迁户对政策理解不透,我局工作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也基本上使其对我市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了客观的正确认识.综上所述,《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的颁布实施合法。信访人如有其他疑惑,可直接与我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联系,我局将认真做好有关解释答复工作。
特此复函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