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岳麓区金科东方大院3期的房子,合同约定是2011年11.15日交房,但到期时未达到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交房标准,开发商也同意整改,一直到2012年3月下旬才通知我整改完成。
2012年4月,我进行收房以装修,同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延期交房损失,开发商一史性负责人计算出应该赔我5000多元,表示同意赔偿,但公司内要走财务流程,让我先收房装修,然后等他们公司内处理。
一直到今天为止,时间过去了整整一年,开发商也没有进行赔付,根本没有任何音讯和反馈。
恳请尊敬的相关领导敦促金科开发商尊重合同契约,践行法制精神,尽快赔付。
您好,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