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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高度重视县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

2018-3-2 1:01:51发布28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长沙市某区(县)直部门从事政工人事工作的普通干部。去年省编办、省人事厅下发了县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名单文件,一些县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县直部门下属二级机构被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但一些县直部门的下属二级机构具备参公条件却未能参公,造成一些同一时间通过同一次公开招考进入同属一个县直部门同是全额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只因为考入的下属二级机构不同,有的能参公、有的不能参公。这也许是因部门职能不同原因造成工作人员以后的身份不同,从这一点上还可以理解。但有的人甚至未通过公开考试(因是领导子女)直接取得了县直部门下属二级机构全额事业编制,并因该二级机构被批准为参照管理而取得了参公身份,成为一名参照管理人员,这实质上是不是违规进入参公队伍?中央三令五申对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都要“凡进必考”。而实际情况却是这样不公正和不公平,对此基层意见很大。今年我市狠抓干部作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组织人事工作内部因其特殊性不免还是有很多隐秘和潜规则的东西侵蚀着党的干部工作这一总体健康的躯体。敬请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予以重点关注此事,避免因“参公”不公而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干部队伍不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和干群关系。
您好!现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您所提建议体现了一名政工人事干部强烈的工作责任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情况比较复杂,且单位能否纳入参照管理,是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定的。至目前为止,正如您了解的那样,我市各区县(市)有部分事业单位被省里批准纳入参照管理。但这项工作尚未结束,我市还有部分事业单位正待审批,故已纳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登记工作尚未进行。但对于被批准参公的单位,并不意味着其工作人员就都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否有此身份,以其能否进行登记为依据。若没有进行登记,则不具有参公身份。省里对已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参照登记的条件会予以规定,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管理登记时,我们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省里规定的参照登记条件的人员,将不予登记,切实维护参公人员登记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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