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安野蛮殴打老人、报警半年无结果!
反映人:彭章华、男、66岁、身份证号:430521194808296391。天心区友谊社区湘府华城北9栋2001房业主家属、湘府华城小区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以下简称反映人)
事发过程:2014年5月,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小区张贴了相关筹备工作的公告,有人故意毁坏张贴在小区8栋的公告牌,筹备组报了警。2014年5月13日下午派出所把撕公告的人冯春找去,他是业主,湖南理工大学老师,他撕公告的理由是说那晚选举候选人没通知他,认为不公平。事实是他是物业公司那边报的名,由物业那边通知,且当晚他父亲来了,他说他父亲告诉他有人把其挡在门外,事实是别的业主的父亲也有来了的,没并有谁把他挡在门外。民警说按法规本来是要拘留的,在派出所和我们筹备组的成员“反映人彭章华、刘富臣、肖贵和”等人商量后,谈妥让那人写检讨保证下不为例。
下午14点半左右,我和刘富臣、肖贵和等人从派出所回到小区南门,发现筹备组的公告牌又被撕走了,于是问保安是谁撕的,保安班长蒋崇平(约30岁)说他不是来守公告的不知道,我们质疑公告就在保安面前,保安本就是要是为业主服务,为什么不能守?保安班长当时提高噪门拍桌子大声嚷嚷说“我不是你们业主请来的干嘛要给你守?”,在理论中保安班长情绪气势汹汹,突然从后面掐我的脖子就打,刘富臣等人见状劝阻不能打人,但该保安硬是边推边掐着我脖子把我推到3米多以外的墙上,并撞到我左胸部,我当时感到痛疼难受全身无力。刘富臣等人见制止不了保安的暴力行为,当即拨打110报警。青园派出所民警刘警官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让我先把病治好再说,我和刘富臣等人都要求刘警官去监控室查看监控,但不知何故刘警官没去。后来我儿子把我送到市中心医院检查,并多打电话再次要求刘警官去查监控,但直到下午17点多我儿子和刘警官一块去看监控时,惊讶的发现下午14点至17点多的事发过程的监控视频全都被人为删除,监控室保安辩说是监控坏了,但不可能14点以前还好好的,打人时就坏了!
我在医院检查结果是左胸皮组织受伤,花去检查费600余元(有发票),在药店花去药费1000余元,四五天没能正常饮食,胸闷难受,靠增补点营养品。
之后青园派出所也一直没安排或通知反映人及其家属去做伤情鉴定。该保安班长野蛮殴打反映人的行为也没有下文。
2014年11月17日,我于8:42分、9:00分再次给办案的刘青林警官(警号:013772,电话号码:18900718280)打电话,要求他处理这件事,刘警官在电话中说他当时没有做记录就挂了电话,下午1:55分、1:59分再次拨打他就不接了。11月18日8:43分反映人再次给刘警官打电话,他来到我们小区,说是之前没做记录,今天来补写笔录,但笔录没补就走了。
经咨询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第三节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有关出警办案流程,青园派出所出警民警按规定应该详细做好出警记录,勘察现场、在第一时间调看相关视频监控、走访询问见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并安排受伤人做伤情司法鉴定。
现反映人通过市长信箱提出如下请求:
1、请青园派出所答复该案的处理结果。
2、请长沙警务督察部门调查答复青园派出所处理此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请有关部门答复物业保安野蛮暴力殴打66岁老人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合法处罚。
反映人:彭章华
联系电话:15211054928
2014年11月18日
你好,接到你的来信后,天心分局领导非常重视,责成辖区派出所认真办理。经了解: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98号湘府华城小区北9栋2001室业主彭章华与该小区物业保安发生纠纷案,办案民警组织有关的人进行了调查了解情况,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事情发展的经过,出警的民警对当时的物业小区录像进行了实地的查看,门卫处的录像资料因视频头设备异常,要调取时间段录像资料前后均无影像视频。派出所正收集第三方证人证言了解发生纠纷的情况,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司法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