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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会议导致错误的决定

2018-2-27 4:09:05发布17次查看
2003年长沙市市直机关改制,2002年长发27号文件第6条4小条“转体后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各转体公司,并已在本公司退休的人员和此次将办理退休、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企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对待,”我们是原一轻中专的教师,属事业编制,94年底人、财、物成建制并入长沙市一轻工业总公司。
从2003年长沙市市直机关改制至今,我们就这一政策的落实上访达6年之久。我们在这6年中,写了无数的上访信。分别写给过:湖南红网(《百姓呼声》红网曾在网上发布,并给市委宣传部下过函)、省国资委、省政府信访办、市信访办、市国资委、谢建辉市长、原谭仲池市长、陈润儿书记、张剑飞市长、中共中央纪委、市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24日下午,由长沙市督查办牵头召开了六部位会议(市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编委……)会议以2003年改制之时本人未写面申请,错过了当时改制文件中的“此次”为由,不予落实执行。
2003年市直机关改制,六部位审核的对象主要是市直机关改制时:年龄50岁,工龄30年,94年底在编机关人员,比照公务员进财政退休。而我们原一轻中专的教师并不属于六部委审核的对象(包括2007年5月4日的会议)所以,2007年5月24日召开的六部委会议再次审核是错误的。
2007年5月24日下午六部委会议的错误决定在:
1、会议审核的对象(张月如、刘和平属事业编制)不是六部委审核的对象范畴之列。我们不是94年底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进财政的审核退休人员。
2、会议拒绝执行长发2002年27号文第6条4小条的理由是:以我们未写书面申请和错过了“此次”的改制机会为由,拒绝执行和落实这条政策,这是六部委的同志不了解2003年当时改制的实际情况,在没有调查的基础上,没有当事人参与会议的前提下,单方面作出的错误结论!!!
3、2007年5月24日以国资委身份,参加六部位会议的邓建,即是这次机关改制渎职侵权的具体执行人。(我们是属于文件中,按事业单位待遇退休的人员,不存在六部位郑重其事一而再,再而三的讨论)而作为改制之时的具体经办人——邓建,在这次会议上是否如实汇报了:2003年10月改制之时,我们与她面对面地要求按长发2002年27号文6条4小条的精神,作事业单位退休的口头要求,被她以我校“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拒绝执行的情况?在以后的多次上访中,我们的要求都被她颐指气使地回绝!
4、从2007年5月24日以后,我们的上访和落实政策,按文件精神办事的请求都被各级领导,以2007年六部委的这次会议的错误决定为由,给予拒绝执行!
5、而长发2002年27号文件的第6条4小条政策,在长沙市几千人的市直机关改制中无一人对号入坐,无一人被落实和执行了这条政策,那么这条政策的制定究竟是为什么人制定的?
6、这条政策的“空置”及“虚位”,长沙市政府对这一事实的存在是否知情?对在改制中,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既参加了政策的制定又是这次全市机关改制的主管领导——雍正海,政策的具体经办人——邓建,在改制中或改制后,政府对他们是否进行过行政工作问责,领导工作问责?长沙市政府和领导,在全市市直机关改制中有否检查、监督机制?在我们6年的艰难上访中对此是否作出过相应的回复?
7、改制究竟是为了什么?为什么改制中的群众既要承受经济上的损失还要承担主管领导及国家“公仆”给我们带来的精神创伤?改制中政府自己制定的政策,执行人不予执行,究竟应该追究执行人的责任,还是应该追究被执行人——群众的责任?政府在对待群众的上访中,对权益受害者的人民群众是否进行过调查?!
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万事民为先”,“人民至上”的权力检验标准,什么时候能在我们身上得到体现?我们相信政府的“公信力”,相信政府的“诚信”,但是我们不知道我们就这条政策的落实上访还要等几个6年?!我们被侵犯的权益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得到维护和落实?!
如水: 你通过市长信箱《错误的会议导致错误的决定》邮件,经我委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2003年成立行业管理办公室时,八个行业管理公室纳入财政供养的在编工作人员,是由市委组织部、市经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等部门依据长发[2002]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核确定的。 二、行办成立后,原一轻中专的有关同志多次向市国资委、轻纺行办反映其希望纳入财政供养范围的要求,针对这些同志的每次信访诉求,市国资委都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积极的协调,多次按政策答复了上访人员,并先后2次向市政府督查室汇报了调查结果和协调处理情况。 三、鉴于原一轻中专有关同志反复上访要求解决问题的情况,市政府督查室于2007年5月24日下午,组织市人事局、市编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经委、市国资委以及市轻纺行办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经分析和研究,认定这部分同志不属于纳入财政供养的范围。 特此回复。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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