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火灾让我们家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 此次火灾是由于我们家对面一家民房引起,他们家在我们发火前半个小时被人故意点燃放在门面上的烟花,使之乱冲,冲到我们家废品仓库,使之燃烧,他们家已经通过我们望城刑警队把此案针破,得到赔偿,可是我们是由于我们没有去刑警队力案,而在单地乌山派出所力案,到现在还没有给予答案,因为此事和我们乌山政府有个政府人员家属有关。同时这次火灾我们望城县消防队也有出动,他们也可以证明单时是我们对面门面家先烟花着火,才我们家仓库发的火。还有第2天刑警队警务人员在我们火灾的现场还拍摄了我们对面家冲到我们废品仓库的炮筒。请有关部门给予调查。谢谢
您好, 2009年1月24日(农历2008年十二月廿九日)18时许,我县乌山镇徐家桥社区炳强废品店(系周林海之父周炳强经营)发生火灾,县公安局乌山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组织人员扑救。同时向县武警消防中队报告请求支援,经过多方共同努力,最终将火灾扑灭。当时有人反映炳强废品店失火前半小时,对面居民徐新军家曾有人燃放过烟花,后经民警走访调查了解徐新军家并没人燃放烟花。为查清起火原因,本着对人民群众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县公安局乌山派出所积极对现场周边群众进行了走访调查,同时联系县局刑侦大队技术人员对失火现场进行了勘查。综合现场勘查、现场访问情况,县公安局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火灾是一起刑事或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该信访事项亦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受理。县公安局已与您进行沟通解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