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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国土局私制文件滥用职权

2018-2-25 20:54:26发布14次查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与实施办法(长10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过渡费补偿标准等,由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修改。浏阳国土局却自行制定12号文件,将长沙标准降了近30%。另外,浏阳市还自制304号文件(未经长沙市批准),在修开元东路征地过程中拿来实施。并且,在未能先安置,与被拆迁户协商签合同并足额补偿情况下,就发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威胁恐吓要强行拆迁,严重扰乱了农民生活。
一、基本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9〕政国土字第567号)文件批准,征收浏阳市永安镇西湖潭村三塘组、后余组、自力组,督正村皮塘组、大屋组、长塘组、湖下组、于也组、红星组,永和村东兴组、中泉组、塅里组、红旗组、下泉组、羊角组、和平组、飞跃组;北盛镇乌龙社区居委会大元组、石前组、大屋组、六家组,窑金村张家组、四集组、林下组、羊角组、水江组、茶元组、新屋组、老屋组、横厅组,亚洲湖村红旗组、塘家组、龙潭组,拔茅村石湾组范围内集体土地共计42.4718公顷(折合637.077亩)作为浏阳市永盛大道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内需拆迁房屋59户,拆迁建筑面积20577平方米,涉及拆迁人口247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08〕12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浏政函〔2009〕304号)文件执行。因线型工程,且不经过我市货币安置区,为方便农民务农,经多方研究和实地考察浏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采取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方式,对农民进行安置。到目前为止,该项目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村、组和50户被拆迁户都已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协议书》并履行了各协议书上的实质性内容。剩余9户被拆迁户中有6户未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有3户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但未履行协议书上的实质性内容。二、征收土地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地项目预审报批前,由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4月15日发布了《预征收土地公告》(浏国土资告〔2009〕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下达后,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15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浏政函〔2009〕258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7月31日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征求意见公告》(浏国土资告〔2009〕27号),并于2009年8月19日核发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浏国土资告〔2009〕31号)。整个征地程序合法,并广泛听取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在各征地公告发布的同时,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内容,于2009年8月10日至8月12日对申请听证的4户被拆迁户组织听证4起,并在实施公告发布后由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22日对申请协调的1户被拆迁户组织了协调。听证和协调并未取得实质性效果,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述9户被拆迁户拒绝拆迁腾地。因此该9户严重阻碍了国家建设项目进展,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8月26日对6户未签订协议的农户下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浏阳市工业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对3户签订协议未拆屋的农户申请了民事诉讼。并均于2009年9月11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三、各相关补偿文件制订合法《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浏政发〔2008〕12号)文件于2008年10月7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政函〔2008〕121号)后才颁布实施。《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浏政函〔2009〕304号)文件由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18日向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备案报告(浏政规备〔2009〕15号),且制订304号文件前对浏阳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村代表,企业代表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文件制订后取得了大部分群众的满意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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