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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折迁补偿

2018-2-25 4:17:50发布52次查看
本人四川籍人(城镇户口),于2005年与望城丁字镇女友结婚,08年育有一女,母女二人户口均在丁字镇(农业户口)为解决住房问题,于08年经申请批准在丁字镇建有一套合法住宅,因城市发展需要2012年十月房屋土地被征折,根据长沙<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及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之规定,被征折户农业人口安置住房标准为55平米/人,有独生子女证或属半边户的增加一个购房指标,我女儿办有独生子女证,我家庭情况也符合半边户之规定,且在我四川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局出具了证明,没有享爱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没有享受其他住房补贴,完全符合政策规定.因独生子证和半边户只能占其一,我家庭安置住房补偿标准应该是农业户2人x55平米,加独生子女或半边户指标55平米,合计165平米,但在实际办理中只给了110平米,其理由是我女儿户口可以入在男方,所以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证或半边户购房指标,入户口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入在男方,女儿户口在丁字镇,就应该享有该镇居民的一切权利义务,请问以此理由不给购房指标是否合理?谢谢!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交区征地办进行了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信访人之妻系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拆迁户谭某之女,信访人与其妻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妻子户口一直未迁出,属农嫁非农性质。2008年妻子生育一女,女儿随母落户。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及《实施细则》(望政办发[2011]5号)文件第十九条第2项规定,征拆谭某户时认定其女(信访人之妻)和外孙女两人为合法补偿人口,已按政策足额补偿和安置到位。同时经我们与信访人联系,信访人已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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