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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款的发票

2018-2-24 9:41:18发布22次查看
我2007年8月买的房,当天交了13万的首付,随后通过银行按揭,于2008年2月购房款共计42万已付清。楼盘也于2008年9月正式交房,而我2008年10月底向开发商索要购房款的发票时开发商却说:“要等一年后房产局测量面积办完产权证后再开具。”请问,开发商这样做,合理,合法么?*注:以上开发商是指长沙市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发商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2007年1月31日《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和启用物业管理专用发票的通告》的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的纳税人,收取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以及其他与售房相关性质的款项时,必须开具全省统一印制的新版不动产发票。所以,开发商收取首付款13万,以及收到按揭贷款29万元,均应当按规定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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