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原告人,梁桂明,男,汉族,1952.8.3出生,现年61岁。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原是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行政在编民警,一级警督,正科职级干部。1971.9参加工作就是国家行政干部。1982.元选调进公安机关工作到2012.9退休。工作了41年,现住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御景云天b栋604号。警官证号:017882,身份证号:430124195208035317,联系电话:13548950309,邮编:410600。
被告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由:原告因公负伤致残,被告人隐瞒事故真相,降低事故等级,谎报伤情实况,违反办理的法定时限、法定程序,长期不核定伤残待遇,伪造伤情档案移送民政局,乱作为,将工伤认定为非工伤疾病,上不信国法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厅、市局的指令,下不依原告的诉求,一意孤行,违法鉴伤定级。
诉求:依法调整伤残等级,核定伤残待遇,赔偿经济损失,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诉的:1992.7.19至2009.12.31因伤残住院15次14个月,本人生活补助21000元,护工生活补助21000元,护工费27000元。
2010.元.20至2013.5.31住院6次4个月加特殊医疗依赖血液透析547次—100次在住院之内,本人生活费补助29700元,护工生活补助29700元,护工费40500元=(15个月×2700元)家疗护理41个月,61500元,以上费用230400元,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伤残22个月=83424元;
八级伤残10个月工资37947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20年240月工资85%=773568元,以上费用856992元,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计算:
辅助行移器具15000元;
除医疗费、交通费、诉讼办公费外合共赔偿¥1102390元,壹佰壹拾万贰仟叁佰玖拾贰元整。
事实依据:原告曾在公安机关任过多个派出所的管区民警,副所长、教导员、所长等中层骨干的职务,经、协办的案件、枪毙的罪犯有8个,捕判和治安拘留的就难以统计了。所办案件无行政败诉、索赔。原告曾在长沙市公安局《辉煌五十年》的史书中落着“带伤忍痛吊点滴在病床上办公”被写进公安历史。在新闻纪录中标名立姓,1999.底湖南卫视录制的专题新闻纪录片《破案很顺手,麻烦在后头》在全国播报,受到党和人民的赞扬,省、市、县偿赐的二十一本荣誉证书陪伴走完了人生第一个平台,将无怨无悔走向终点。
原告在双凫铺派出所任副所长期间,1992.7.19下午奉命带领民警到成功乡鹊山村抓获犯罪嫌疑人返所途中,乘坐的三轮摩托车发生机械故障,方向失灵撞碰到路边的大树上,身负重伤,昏迷一天一夜,经宁乡县三人民医院抢救而苏醒,诊断为“伤筋断骨、肺裂肾伤,气管哮喘、腰椎外折、皮下血肿。”住院治疗四个月就全身心投入了工作,留下了终身伤痛的隐患。2001.3.21深夜为配合县动物防检站查控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徒步巡逻,扭伤右踝关节,在到中医院两次住院未愈,经省人民医院确诊:“右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陈旧性韧带挫伤,创伤性关节炎。”
原告两次因公负伤致残,第一次是1993.8.17,申请工伤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安局自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余保发政委和政工科王元龙科长就到三人民医院询问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到1994.4.26呈报。被告人1995.6.22受理填表,1996.5.27发第一本十级工伤证。第二次是2001.3.21晚上受伤,公安局到2003.9.25报告被告人,被告10.9受理,到2005.3.6才发第二本十级伤残证,时间上违法。《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原告的《湖南省职工因工伤亡审批表》是被告人填写的。特别是受害部位程度及医疗结论栏内将三人民医院诊断的致残伤只填报两项,省略了六项,还盖了公章确认,这次省荣军医院按原三医院的原始病案鉴定为五级,按被告人填表鉴定为工伤十级,这就是谎报伤情实况、降低事故等级的后果。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公安局已如实提供:“梁桂明系我局干部”。三:医疗诊断证明“我申诉四年要到宁乡县三人民医院调查取证,核实,被告人坚持使用伪造的假档案。原告在长沙市人民中路骨科医院看到被告人提供给县民政部门而转送这家鉴定医院的伪造档案时,请求被告派员去医院重新核实。遭到拒绝,原告一怒之下,砸烂一个档案柜玻璃,一台电脑外壳,制造了治安案件,继而扬言要杀掉喻万水,制造刑事案件,后因公安局刘海波政委派员取证,才论清伤情真相。使我心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自受伤致残,伤情不断恶化。感恩公安局1992至2009曾15次批准住院和长期门诊医治恶化的工伤。2008.湘雅二医院诊断“左第四肋骨欠沾连,右腋下段骨质欠清。”证明:“右踝创作性关节炎,胸肋骨折畸形愈合,全身多处疼痛”。感恩公安局凭医院证明,申请报告,批准”赴外地休治,请示医保办。“工伤可在门诊医治,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身体发生变化。需住院就必须与我们取得联系。”并随手撕给我一张空白介绍信。2009年医治费用23800元,感谢漆县长,肖局长批准全部报销了。2010.元.20住进了北京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发了病危通知,各科几十个医护人多次多方会诊,起死回生,2.23出具诊断证明:“患者曾因外伤(工伤)导致肺、肾挫伤,左侧多处肋骨骨折后畸形愈合,现支气哮喘,间质性肺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创伤性关节炎,且生活不能自理,需终身透析,药物治疗”。凭国家三甲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又报告申请工伤提级,2.28,寄给公安局政工室范学辉主任,由公安局签字盖章后分送民政局优抚科和被告人的工伤认定办,被告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连诊断证明的日期都未看清就认定了广安门医院证明不能作为评定工伤的依据,是原发性糖尿病引发的非工伤性疾病。”殊不知糖尿病是工伤的并发症,应属伤残二级或三级,特别是特殊医疗依赖,血液透析属伤残一级或二级,这是参照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鉴定标准,协调了医学技术标准与残疾评定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而制定的鉴定标准,《gb/t16180--2006》所规定的。当然肾衰竭、尿毒症也是并发症之一,肺挫伤和肋骨多处骨折的畸形愈合的形态更为可怕,北京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10.5.14x线诊断报告“右胸廊轻度塌陷,肋骨间隙变窄,双肺透光度增高,肺纹理吸收,右肺可见多发纤维索条下肺为著,右肺多发小结节,考虑陈旧性病灶可能性大”。在被告人的胡作非为中,都是非工伤性疾病,缺失人性,丧尽天良,制造无据谣言,告知公安局。协助制定出《关于染桂明同志请求解决工伤待遇的处理意见》,这文字囚笼的出台,使原告夫妻反目,父子离心,债台高筑,伤痛加剧,哭天无路,入地无门。写长信向喻万水求告,寄来了《长沙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当即填写邮寄,请求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落实工伤待遇。9.25又寄来《告知书》,被告知诉求不属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当真是拜错菩萨,烧错香,十九年之久,是被告人的本能业务水平?还是胡乱作为欺害百姓?提起行政复议,县法制办答复、复议不能诉县政府,只能诉具体职能单位,市政府答复原告“属国家公务员系列”省人社厅答复:“你的工伤认定由原宁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你陈述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的认定中的指导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复议主体。”将以上行政复议的答复和诉求八次邮寄给被告人,不答复。被逼二次上访人社部,答复:“还是要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而后向中央领导人申诉,去年6.13被告人才又寄来劳动能力鉴定表,未进工伤保险的,后来一查我有9张工伤保险证明,到去年9月退休才退出工伤保险。
去年9.6.通知我到被告人的工伤认定办填了劳动能力申请鉴定表,9.22被安排,由公安局政工室范学辉陪同到长沙市一医院做了劳动能力鉴定:
11.26告知:伤残部位“右踝骨折并创伤性关节炎,左3.4肋右5.6肋骨折,l1左额骨折,肺、肾挫伤,脑外伤综合症。被鉴定为“无护理依赖的八级”对照鉴定称准“《cb/t16180—2006》,4.6.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工伤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的结局为依据。”我这次鉴定向被告人提供了宁乡县三人民医院,中医院的原始病历,提供了伤残日渐恶化的宁乡县三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湘雅二医院、北京广安门、朝阳、民航总医院证明:“有支气官哮喘、间质性肺炎、肾衰竭、尿毒症、创伤性关节炎,需终生透析,药物治疗,到鉴定时已血液透析33个月,385次,在京治疗期间,有相当部份时间躺在床上翻身都要护工助力,内急,大、小便都在身上,除家属护理生活外还请了多个共15个月护工,在宁乡,去年下半年还曾在重症监护室抢救36小时三次住院医治,长时间门诊透析,透析后翻身起床必须家属搀扶,有两次有失明反映,扶到公路上过往车辆都不看见,创伤性关节炎发作时,行移时要拄拐杖,由家属帮扶,怎能说是无护理依赖?
对照《鉴定标准》与分级原则,应属于5.1的一级。b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2(40mmh8)。b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m,血浆肌酐水平持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及诉求
信访人梁桂明,男,1952年8月3日出生,中共党员,中专文化,1971年9月参加工作,现为我局退休民警。梁桂明同志分别于1992年7月19日、2001年3月21日两次因公受伤,并由县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民政部门评定为十级伤残人民警察(自评定之日,由民政部门按标准直接将伤残抚恤金逐年支付给梁桂明本人。)
二、信访人基本诉求
反映其对原工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及补偿。
二、简要情况
2009年1月,经赵丁山政委批准同意梁桂明同志公伤全休一年,梁桂明既住到北京儿子家。2010年1月,梁桂明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入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医治。梁桂明向县局提出要求按陈旧性工伤复发报销所用医疗费和相关费用。2010年8月要求重新鉴定“创伤性关节炎”和“肾挫伤尿毒症”为工伤及重新评定伤残等级。2012年8月省人社厅对梁桂明“创伤性关节炎”认定为工伤,并定为八级伤残。
2012年7月1日回宁乡治疗至今,现须每周透析3次,医疗费用要1万余元一月,共已花费医药费48万余元,医保为其报销了24万余元,现自付24万余元。
四、公安机关所做工作、调查结论及处理结果
对于梁桂明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我局专门咨询了宁乡县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社保科、医疗保险中心、工伤保险中心、县民政局社保科、县财政局支付局等部门,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对其几个问题的处理做如下说明:
(一)、我局政工部门收到其请示后,马上向民政、劳动部门报告。宁乡县民政局对梁桂明申请重新评定伤残等级一事已经受理,并呈报市民政局;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我局报告后由工作人员余万水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对梁桂明申请重新鉴定“创伤性关节炎”为工伤一事认为可行,但认为重新鉴定“肾挫伤尿毒症”为工伤一事不行。理由如下:
梁桂明要求重新鉴定“肾挫伤尿毒症”的依据是2010年2月13日广安门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患者曾因外伤(工伤)导致肺肾挫伤、左侧肋骨多处骨折,现畸形愈合,现支气管哮喘,间质性肺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创伤性关节炎,且生活不能自理,需终身透析、药物治疗”。但查93年梁桂明病历,只有“肺挫伤”记载,而无“肾挫伤”的记载。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梁桂明的“肾衰竭尿毒症”为多年原发性糖尿病引起,与工伤无关,2010年2月13日广安门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中提到的“肺肾挫伤”没有任何依据,不能作为评定工伤的依据。
(二)、请求按公务员医疗补助落实报销。
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发[2000]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指出“?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长政办发[2001]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但是宁乡县至今并未实行医疗补助政策,我局虽经数次汇报、协调相关部门,但一直无法解决梁桂明的问题。
(三)、请求按《工伤保险条例》落实报销、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湖南省也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的应当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
《第375号令》第29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广安门医院提供的出院记录,梁桂明同志在广安门医院治疗期间,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入院治疗,医治的主要是“尿毒症”,治疗的为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住院生活补助不能发放,其医疗费用只能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第29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所需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条例》中提到的“统筹地区”是指“工伤保险统筹”,既前提必须是治疗工伤,并且要由医院出具证明治疗此工伤需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报销。梁桂明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条件,故不能报销其交通食宿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第31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但是此“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工伤原因引起,并经劳动部门认定。梁桂明同志并非此情况,故不能报销护工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自2009年元月5日经赵丁山政委批准梁桂明“公伤全休一年”,梁桂明同志虽非“因工作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但其福利待遇实际是按照“宁公委纪[2010]1号”文件,既比照在职政工室民警的福利待遇标准发放的。
另外,我局将梁桂明的情况报告省公安厅民警基金会和市局互助基金会以及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2010年至2011年共为梁桂明争取到3万余元救济款。
(四)、我局积极为其重新申报工(公)伤鉴定。
我局多次与省市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协调。争取了省市人社厅对梁桂明同志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12年11月7日长沙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结论,劳动鉴定能力为八级,伤残部位右内踝骨折并创伤性关节炎,左3,4肋骨,右5,6肋骨折,l1左额骨折,肺肾挫伤,脑外伤综合症。
(五)我局与县政法委主要领导报告,争取领导重视、政府支持,为其解决救济款20万元,去年亦预先借支了7万元给梁桂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