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我在长沙市周边一家私人机械加工企业工作 今年5月26日 工作中发生了一点意外 左脚后跟肌腱被铁丝划断 在长沙163医院治疗了16天. 在医院的的费用是老板出的 出院后.在家休息了5个月我自己买了保险 报了5000元 老板说那当作给我的营养费然后补给我4个月基本工资 按900每月 在医院的伙食费是自己的钱 住院也是我妈妈在照顾 就一共给了我5000元 他写了一个纸条要我签了字因为他说只给我4个月的基本工资 在家呆了5个月后我就找了一个轻松一点的工作 工作了差不多一个月后 我的脚还是疼痛 不能承受重的活天冷的时候脚痛到起不来 我就和老板说了情况. 想要老板给予一点赔偿 老板确说我早就能工作了 那时候已经赔给了我5000元 我就要求老板带我去做一下工伤鉴定 结果他不同意 我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帮帮我. 谢谢了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如企业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你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可申请,并凭工伤认定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凭生效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如企业拒绝的,可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如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