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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市人民政府督促莲花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小组不合法的决议进行责令改正的请求

2018-2-23 12:43:46发布25次查看
尊敬的剑飞市长:
本人李勇,系本市莲花镇东塘村前塔院组村民,因升学1997带走户口,后因未分配工作于2009年1月将户口迁回原籍。2011年5月,因市重点工程黄桥大道二期及南延线工程(50米红线内)的建设需要,征收了我户口所在地前塔院组部分土地,所属村民小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不予我们一家三口(我、我的妻子和儿子,户口均在本组)人头分配,就此我多次请求村委会协调解决,村委会成员和我逐户上门征求了各户意见,也有大部分户主在征求意见书上签了名,在村委会的努力下,我的妻子和儿子参入了本次人头分配。当前又到了黄桥大道二期及南延线工程50米红线外征地补偿款分配时期,村民小组仍不予我人头分配,对此我再次找到村委会,我向村委出示了以下文件【①《长沙市公安局 关于落实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长沙市公安局文件 长公办[2007]371号;②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村委会也认为我具备参入分配的资格,后来我又与村委会一道认真的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0年 第三十七号),见第二十七条为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于是我想到了求助于人民政府,在2012年1月4日我把情况向莲花镇杜湘晖党委书记当面汇报了,可至今仍未协调解决好。我一直相信依靠政府,依靠党一定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本人在此恳请市长大人为我做主,督促莲花镇人民政府责令东塘村前塔院村民小组对不予我人头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决议予以改正。
特此请求
此致敬礼!
祝亲爱的剑飞市长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求助人: 李勇
2012年1月14日
信中反映的问题,已反馈至莲花镇责成妥善处理,如有疑问,可到莲花镇政府咨询。如您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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