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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已经居住几年,为什么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2018-2-23 5:22:44发布16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星沙明城公寓业主,我卖房已经在此居住了几年,小区业主基本上全部已经搬来居住了,但不知为什么小区内至今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方面是属哪个政府部门监管?我们业主权益找谁维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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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另外,《业主大会规程》对业主大会的筹备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自治组织,不是到一定阶段就必须产生的,也不是由政府哪个部门组织选举产生的,而是以热心业主为主体,在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
从调查了解明城公寓的情况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必要条件已经具备,若有业主倡议成立筹备组选举业主委员会,我局将联合星沙镇政府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给予指导。
长沙县房屋产权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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