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尊敬的政府领导:我是从外省迁入长沙的新市民,对长沙的美好生活充满向往。最近,因工作需要和相应李总理的号召万众创业的口号,要注册一家公司,于是我咨询了相关部门,有一点比较疑惑:利用自有物业作为注册办公地址,还需要按月租去交税?这不是与李总理的鼓励创业、减轻创业成本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吗?求真相!回复:
来信收悉。现就具体问题回复您如下:
利用自有物业注册公司办公,没有租金收入,不需要按月租交房产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政策咨询请拨纳税服务热线免费电话12366。感谢您对我局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单位:市地税局回复时间:2015-07-15 09:52:59尊敬的政府领导:以上是上一封信已经你们的回复,随后就按照指示去办,结果给出的答复确让人不可思议:那是市政,那是市政府的事情,雨花区政府规定:利用自有物业作为办公场所,必须将自有物业租赁给公司,交相关税后才可以。说有相关的文件。随后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类似这种情况还真的是不少,不再是一个个案,希望政府能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去协调处理此事!
尊敬的纳税人:
您关于“区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相矛盾”的投诉件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经我局与您电话沟通,您在投诉件同提及的“利用自有物业作为注册办公地址需要按月租金缴税”,以及“雨花区政府规定:利用自有物业作为办公场所,必须将自有物业租凭给公司,交税才可以。”均是出于中介公司人员之口,您并未向政府部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过涉税咨询。而中介公司人员对税收政策并不熟悉,人为曲解了国家税收政策,导致了您的误解。事实上,雨花区政府从未制定过相关规定,雨花区地方税务局也从未制定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政策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根据纳税人不同的情况,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主体是不同的。房产所有人是否缴纳房产税,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应区分房产所有人将房产租赁给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免租给公司使用、将房产投资入股到公司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0〕121号等文件的规定确定。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监督,同时如您对税收政策有任何疑问,可以登录地税网站、微信、拨打12366免费热线或者直接到地税机关咨询。
特此回复。
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