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长沙县53号文件是否抵触长沙市103号令和长政发30号的咨询

2018-2-22 6:09:35发布20次查看
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17日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即《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17日发布长政发(2008)30号,即《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8月11日联合发布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即《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
关于以上文件,本人咨询以下问题:
一、
第103号令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请问:
1. 根据该规定,长沙县和长沙经开区的征地补偿工作是否应该适用第103号令?
2. 第53号文件的内容如果与第103号令相抵触,抵触内容是否应该无效?
3. 第53号文件的内容如果与长政发30号相抵触,抵触内容是否应该无效?
4. 请求无效的正当途径是什么?
二、
第103号令第三条规定: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第53号文件显然不属于“(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请问:
1. 这是否属于乱作为?
2. 具体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或哪个部门撤销该第53号文件?
3. 联系方式和请求程序是什么?
三、
第103号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请问:
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长沙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投诉的联系方式和请求程序是什么?
四、
第10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
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10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然而,第53号文件的三(二)规定:
(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问题。拆迁房屋补偿时坚持一户一基的原则;坚持按《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确认两层合法的原则;坚持一户一基或一户多基的有证户人均建筑面积最高补偿不超过94㎡的原则。
(1)拆迁货币安置区农户的房屋,在确保人均不低于70㎡的前提下,其房屋的合法面积认定标准和奖励措施如下:
①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标准:1-3人户280㎡;4人户300㎡;5人户350㎡;6人户420㎡。
②奖励措施: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合户并按期拆迁腾地的4人及4人以上户实施奖励措施,即按4人户335㎡,5人户420㎡,6人户525㎡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独生子女奖励政策除外);未按期拆迁腾地的拆迁户不得享受上述奖励措施。
③离婚后未再婚的一方和再婚后的配偶户口未迁入的,其房屋补偿按1人户140㎡,2人户180㎡,3人户280㎡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④“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其房屋补偿按1人户140㎡,2人户180㎡,3人户280㎡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对于已办理建房证超出上述面积规定的按成本价处理。
显然,第5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对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与第103号令第十一、十二条对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是不一致的。例如,某户取得建房证的合法建筑面积是280㎡,户主为“③离婚后未再婚的一方和再婚后的配偶户口未迁入的”,为1人户。那么依据第103号令,应该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80㎡,而依据第53号文件,则应该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40㎡。
请问:
1. 第5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是否对第103号令构成抵触?
2. 如果构成抵触,第5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是否应该无效?
3. 举例中的该户主面临长沙经开区依据第53号文件上述规定执行的征地拆迁行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
1. 如何认定“外嫁女”?
2. 如果某户为半边户,户主是女方,男方是城市户口,根据以前的户口规定(不知道现在是否有改变),女方户口必须留在农村,而不得随男方落户为城市户口,那么该女方独立为户主,是否为所谓的“外嫁女”?是否有认定依据,以及认定依据是什么?
3. 如果某户为半边户,户主是男方,女方是城市户口,根据以前的户口规定(不知道现在是否有改变),男方户口必须留在农村,而不得随女方落户为城市户口,那么该男方独立为户主,是否就不会落入所谓“外嫁女”的困境?
4. 为什么可以单独对女方规定“外嫁女”的限制条款,而对男方没有类似的规定?53号文件是否可以规定男女不平等的条款?
5. 如果女方被认定为“外嫁女”而面临长沙经开区依据第53号文件上述规定执行的征地拆迁行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
第10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请问:
如果53号文件确实抵触第103号令规定,并且因为53号文件的涉及抵触部分的内容而导致拆迁未能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是否仍然可以要求执行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七、
长政发第30号的“三”规定:
……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购买价格。购买保障住房必须是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并予以公示。市辖区范围内,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每人80平方米由被征地农户购买;另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建筑面积每人5平方米购买非住宅房屋,其经营收入作为新社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保障住房的购买均价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保障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申购、分配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另行制定。县(市)范围内住房的分配面积和购买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市征地办备案。
  (四)“半边户”和独生子女购买保障住房问题。“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城镇居民一方,经市住房保障局确认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者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的,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独生子女户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证增加一人)。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核定增加人员的用地指标和核定相应的购房补助费给区人民政府。
而第53号文件的三(二)规定:
(4)独生子女户按一户一证的原则予以认定,确认无误后,增加20㎡的合法建筑面积。
第53号文件对于半边户没有相关规定,长沙经开区在现实执行中,是给半边户。
显然,从长政发第30号的“三”规定来看,独生子女应该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证增加一人),该指标应该对应“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每人80平方米由被征地农户购买;另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建筑面积每人5平方米购买非住宅房屋,其经营收入作为新社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保障住房的购买均价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对于半边户也应该执行同样的政策。而53号文件规定只增加20㎡的合法建筑面积,对于半边户则没有相应规定,长沙经开区在现实执行中仅仅给予2.53万元购房补助费。
请问:
1. 5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是否与长政发第30号相抵触?
2. 如果构成抵触,第5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是否应该无效?
3. 长沙经开区在现实执行中对于半边户仅仅给予2.53万元购房补助费,这是否违反了长政发第30号的相关规定?被拆迁户面临上述征地拆迁行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长沙县53号文件是否抵触长沙市103号令和长政发30号的咨询》已收悉,对您咨询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长沙县人民政府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是根据长沙县的实际情况出台的一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辅助性文件,是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可向长沙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咨询。
您个人提出的要求撤消(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协调裁决。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