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被告知由于之前已有3次提取,而本次购房的时间是在08年11月之前,所以不能再提取了,如果是08年11月之后购房的,就不受限制。同样是购房,为什么要对不同时间购买的进行差别歧视,而且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没有这种歧视性的规定,也未授权哪个部门可以制订这种歧视性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只要是合法的购房,就应该可以提取使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什么会有这种歧视性的规定,制订这种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您好! 1、您所讲的三次提取不知是哪类哪种情况提取?哪套房的提取? 2、目前没有08年11月前后之分的准予不准提取,只有规定购、建房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定之日12个月(即365天)可提取,过期不予提取。不存在歧视性规定。谢谢您的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