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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老党员的请求

2018-2-21 2:56:12发布21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我是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真人桥村烂坝子组村民李德军。我是一名老党员,这么多年,从未给政府添过麻烦,今天我恳请领导能给予我帮助。现在我将情况向您汇报一下,我于2006年在自家地建了一栋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由于当时穷,没多少钱建的是木房,位置在石冲水库边上,原新华电脑学校下大门附近(由于本小组多年前将一百多亩地卖给了801部队,现属商务学校,留下给本组人员的地方只剩小部分了,我家确实没有别的地方可以建房子了)当初建房的时候村委干部都知道我家建房的情况,并未通知我不能够建房。我和老伴与儿子已分家单独立户,且只有此处房屋,符合国家政策一户一基。当时本村停办建房证,该房子未办建房证,我们这里大部分人家都没建房证。我和老伴没有劳动能力和其它经济收入,就靠出租这房屋贴补家用。我本身体弱多病,09年中风住院至今,病情一直没有好转,每天必须坚持吃药,已花费医药费数万元,老伴已患有肾结石多年,因为没钱,一直未去医院动手术。我已是负债累累,生活十分贫困。儿子一家四口人,就靠他一人微薄工资持家,还要负担我和老伴一点,对于无其它经济收入的农村家庭来说,他也十分不易。现在石冲水库搞建设,我的房子属征收范围之内,政府搞建设是利民的,我是十分理解支持的。由于我家房子没建房证,征拆办的工作人员定我的房子为违章建筑,补偿20元一平方米即两千多元,他们工作人员从未上门了解情况,也未和我协商,他们说房子一定要拆的,现在已经进入程序,马上就要来强拆了。老伴听了情况都急病了,原来房子出租还可以维持生活,现在唯一的经济收入都没了。我知道国家政策是十分合理的,请问领导,我家房子符合国家政策一户一基,并且长年有人居住,生活设施设备齐全,我又没有特殊关系办到证件,那些极个别干部家里房子好几栋,甚有建在水库水面的都有办到证件都是合法的,对于征拆办工作人员的态度我感到十分痛心,请市长对我的情况加以重视,就以上情况来调查审核,能给予我符合国家政策的合理补偿,十分感谢!
寻梦的人:
您好!您发往市长信箱的有关李德军棚屋强制拆除的信件已收悉,就你反映的相关情况我们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您在信件中所述李德军“符合国家一户一基政策,没有违反法律”,实际情况是李德军户并非“一户一基”。李德军有三女一子,其中三女已经出嫁,户口已迁出,儿子已婚生有一子,现有楼房一栋,历史性老宅数间。依据《关于印发〈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09]2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关于印发〈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08]100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满足“两个以上农业户口的子女,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本村农业户口的子女”,因此李德军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依据长国土资政发[2008]100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五项及长高新管发[2009]2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宅基地申请不许批准”的规定,2011年1月12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认定李德军私自在石冲水库旁占用的棚户用地为非法用地,在非法用地上搭建的棚屋为非法建筑。
二、高新区相关部门严格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非法占地及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行政程序合法有效。2011年1月13日,高新区管委会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辩及相关证据材料;1月16日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未按期履行自拆决定;1月19日下达《强制拆除通告》,决定于1月21日后组织强制拆除,其间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雷锋镇政府、真人桥村委会多次上门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动员其自拆,未果。
3、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办函[2010]96号)第四章第三项的规定——“对已建非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决定的”“由各区政府责成城管执法等部门直接进行强制拆除”,于2011年3月22日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动,依法拆除了李德军户非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高新区组织的是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动,公、警部门参与维护稳定,未违反相关规定。
特此回复。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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