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2016年7月18日,凌晨零点45分,我老婆在黄花机场搭乘蓝灯公司出租车湘at0242,司机:刘勇,目的地金盆岭,车开出后司机又接了一个滴滴的单,滴滴乘客是从黄花机场出发层到锦泰广场,我老婆表明了要发票,结果司机从机场出发后绕路走长浏高速到锦泰广场,滴滴乘客支付了96+10元高速费下车,司机起表把票给了滴滴乘客,因为该司机无法提供票给我,且乱喊价格,我要求下车,的士司机则让我支付100多才肯我拿行李,最后我只能通过拨打110,110巡警来后我才被迫支付20元拿到行李。 作为文明城市长沙,蓝灯的士公司的的士确作出如此不文明的行为,一个女生凌晨被困在环线边上,只能求助110巡警,蓝灯的士公司应公开对此不文明行为作出公开道歉,还文明长沙风气,针对此投诉,我收到省电子政府中心发来的短信反馈,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已对我提交的编号为432016072532205的信访件做出处理意见书,查询编码是1469411437683,但是我使用该编码在信访局网站无法查询,因此我拨打了信访局电话82215413,信访局答复我可以要求交通运输局对我的投诉进行书面答复,因此,我9月29日拨打了交通运输局电话12328,结果12328查询我的投诉后反馈给我的他们调查结果明显和当天事实不符,我要求12328对我的投诉进行书面答复处理,但是12328拒绝我的要求,也对信访局的说法进行了否定,接电话的员工工号:002.请信访局严肃督办,如果交通运输局对该事件没有尽职调查,也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湘at0242出租车为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所属车辆。当事驾驶员刘勇于2016年7月18日0:30左右黄花机场接了一位女乘客去金盆岭,与此同时其又接到一个滴滴订单从黄花机场到锦泰广场。在征得女乘客同意后,刘勇先将滴滴订单乘客送到了目的地。在锦泰广场,因女乘客认为驾驶员应先将其送到目的地,故只愿意支付20元车费,双方因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后报110处理,110民警通过现场调解,由女乘客支付20元车费。
二、鉴于驾驶员虽征得乘客同意搭乘滴滴乘客,但是因为车费、发票等问题未事先和乘客协商好,引起纠纷,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认定该起投诉为有责投诉,对驾驶员刘勇作出罚款现金200元,开具辞退警告通知书、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的处理决定。
三、因邱先生(投诉人非乘坐车辆的当事人,公安部门调解时在现场处理)之前已先后多次投诉至长沙12345市民服务热线、长沙市信访局、长沙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等部门主,故市出租汽车公司工作人员于2016年7月26日9点47分就与投诉人邱先生取得了联系,将处理结果回复给当事人,并向其表示歉意。
四、邱先生认为公司处罚过轻,应吊销驾驶员从来资格证或公司高层通过电台等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回复情况有录音资料)。鉴于该投诉之前已由公安部门协调处理,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对驾驶员刘勇已作出处罚,故乘客的进一步处理要求公司无法满足。
五、针对来信所反映的现象,我局要求市出租汽车公司立即作出整改,自查自纠,规范驾驶员服务行为,为市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