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我是普通的一名长沙市民,近年长沙道路、绿化等市政建设大力发展,长沙越来越美丽,城管也作出了诸多贡献。
近来,发现芙蓉区城管在人民路识字岭附近悬挂了一些警告标识:“严禁擅自从事摆摊经营……”整个标识大约有1米宽,0.6米高,但是最下端离地仅1.6米左右,而且位于人行道旁边,很多行人稍不注意,额头就会碰到警示牌,造成伤害。
户外广告标识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灯杆、电杆悬挂户外广告的。另外,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且一般限定广告底端离地面不低于2.4米。
城管部门作为这些规定的制定者,为何自己悬挂警示标识时却违法常识,设置这么低,伤人以后,是否立即整改?建议相关部门实地查看,以免误伤行人!!!
感谢您的来信建议,已经交由城管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