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写过一封题为《长沙县的道路公用基础设施为什么变成了私有财产?》的信,反映的是长沙县县城星沙镇个别人将人行道据为己有建观光电梯的事情,得到的答复是转交长沙县处理。但现在时间过去一、二十天了,怎么还是没有一个处理结果?占用人行道的观光电梯还是每天在建设,违章搭建的厕所也已经竣工。如果人行道可以用所谓“亮化工程”的名义据为己有,是否我们其他业主也可以用“改善住房条件”的名义占用人行道把我们的住房扩大呢?即使是出于我们的无知,那个占据人行道的观光电梯真的可以建,那搭建的厕所真的可以搭,这么长时间了,是否应该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给我们一个为什么可以建的说法了呢?
该情况比较复杂,牵扯到多个部门。与当事人联系后,同意延期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