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入职公司的,2009年4月份的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没有发放给员工,本人只在封面上签字。本公司的上班时间是8:00-12:00,2:30-6:00,六天制。公司为了避免劳动局等单为的检查,把我们的工资调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超时工资+三保费-伙食费-水电住宿费-手机费)/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加班费,本人的工资是:(850+820+200+80+300-50-100-100)本人觉得不合理,第一,我没住在公司却要扣除水电住宿费,二、三保费说含在工资里面了,三、超时工资才80元。这明摆着在变相降低工资。我想咨询下是否不符合劳动法
你好,首先,水电住宿费你可与公司进行协商,其次,工资包括社会保险个缴部分,如用人单位将单位应缴部分从你工资扣除,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最后,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为84428020,地址在长沙市口腔医院对面犁头街17号,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