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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彻查杀人案件,严惩故意杀人罪犯的申述

2018-2-20 3:41:37发布40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好!我是现役军人。父亲廖顺斌系中共党员。家住长沙县曙光垸红星组。3月14日下午,我父亲廖顺斌见本组村民李新民运土倒入水塘,废除和破坏了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公共水利设施,便向村委会作了报告。李家知道廖顺斌举报后,杀人报复,于当天追杀我父亲廖顺斌的家门口,将其杀害并当场死亡。现公安已经初步认定凶手为“故意伤害罪”,且为李新民一人所为。受害者家属对此有如下看法:
一、 此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一是手段凶残。作案人将刀重复刺入被害人身体,并将刀具在其体内搅动,致其左胸腔肺动脉大出血死亡,表现出穷凶极恶,务求一刀彻底剥夺受害者的生命。事实上也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受害人当场死亡。
二是李新民杀害廖顺斌早有图谋。从去年起,廖顺斌投诉其填埋公共水塘,李新民全家多次肆意辱骂外,李还曾经多次说要“搞死他”(有村民及死者家属亲耳听到)。在李新民杀人当日,也当面辱骂并说“哪个告的要搞死他”。由此说明,他隐藏杀人凶器,肆意杀人图谋已久。
三是凶手有恃无恐。被害人廖顺斌被其刺杀倒地后,凶手坦然携其母离开现场,没有采取任何挽救受害人生命的举动。
四是杀人后毫无愧疚之意。廖顺斌被追杀死于自己家门口后,李家毫无愧疚之意。在死者家属孤零零的悲痛中,泰然无事的在死者对面自己住宅坪里烧火取暖并谈笑风生。
五是杀人凶器一直没有找到,存在同谋藏匿的可能。现公安只找到行凶刀鞘,作为主要凶器的刀具没有找到。
二、 此案杀人如果系一人所为,存在无法解释的疑点。
此案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李新民投案自首,一人承担了杀人责任。明显疑点如下:
一是李新民比被害人身材矮小,年龄大好几岁,且身患晚期癌症,在体力上无法将被害人一刀致命。
二是被害人年仅47岁,身体康健。而凶手作案后身上没有发现任何搏斗的痕迹,这在没有人协助杀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三是廖顺斌被杀害倒地后,有凶手的家属同时离开现场。
四是被害人的身材比自首的凶手要高许多,在站立的情况下,凶手左手要从被害人上半身将刀从上往下斜刺入并一刀夺命,其高度与力度都不可以。只有在被害人被人控制弯腰或者倒地的情况下,个子矮小的凶手才能得逞。如果被害人在站立的情况下,只有身材高矮相当的凶手,才有可能从被害人上半身动手杀人。因此,此案由身材矮小且体力不相称的李新民一人作案不太可能。
三、 几点要求:
由于自首的杀人凶手李新民在村委会较长时间担任过会计,现家中又长期开设麻将馆,因此,在当地人员关系非常复杂。请求相关部门冲破阻力,公正执法。
(一)要求依据事实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二)要求严格调查其家属是否参与犯罪。
(三)要求找出主要杀人凶器。
(四)要求对方予以民事赔偿。
敬请政府为无辜被害人廖顺斌及其家属伸张正义!
受害人遗孀:林凤芝
受害人儿子、现役军人:廖浩宇,联系电话:15874907913,13112641336
2014-3-25

一、基本案情
2014年03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新民在其承包的公家的池塘进行填土,死者廖顺斌见状随即向村长廖建辉进行报告,廖建辉即安排村治保主任廖伟林到李家中了解情况,当时犯罪嫌疑人李新民的妻子黄梅香在家中,随即将此事告诉在农田干活的嫌疑人李新民,李新民对被人举报一事十分气恼,出言不逊,被正好路过的受害人廖顺斌听见,随后两人发生口角,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新民见被害人廖顺斌忙完农活后回家时手持锄头铲子,考虑到自己患病如果发生冲突时打不赢对方,当即返回家中从其车上拿了一把单刃锐器藏在身上欲找廖顺斌理论,后俩人再次争吵并产生冲突,李新民持单刃锐器刺中廖顺斌,李新民见受害人廖顺斌倒地不起,见事态严重,将凶器丢入门前池塘中。并将此事告知了村治保主任廖伟林,并喊来村卫生院的医生邓永成到现场对受害人廖顺斌进行救治,但邓永成赶至现场时,发现受害人廖顺斌已经死亡。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新民在董辉的陪同下至跳马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3月14日,李新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李新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对受害人尸体检验:死者廖顺斌左肩胛外下方有一处刺创,死亡原因系他人持单刃锐器作用导致主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二、针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几点疑义开展工作情况
1、针对受害人家属提出该案定性应为故意杀人的问题。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并无杀人故意,事后有对受害人的救治行为。通过受害人具体损伤情况来看受害人左肩胛外下方只有一处刺创。且长沙县检察院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审核后,对犯罪嫌疑人李新民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针对受害人家属提出该案是否还有其他人员涉案的问题。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新民,询问整个冲突现场目击者单某、苏某某、黄某某证实李新民与廖顺斌发生冲突时无第三者参与。
3、针对受害人家属提出该案作案工具未找到的问题。在第一次打捞凶器未果的情况下,办案民警再次对犯罪嫌疑人李新民进行提审,通过其对现场周边视频录像反复观看,指认其丢凶器的具体位置,2014年4月1日再次组织打捞工作。16时20分,在廖浩宇(受害人廖顺斌儿子)、赵伟(曙光垸村村干部)见证下,侦技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李新民供述的水塘中将其作案时使用的刀具成功打捞。
4、针对受害人家属提出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目前,双方已达成协议,民事赔偿以法院判决为准,犯罪嫌疑人家属已先期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元,剩余赔偿款待法院判决后再进行支付。且办案人员将在移送起诉前,对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将如实记录,并在该案的起诉意见书中予以注明。
三、对受害人家属答复情况
4月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大队会同技术大队、长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跳马派出所相关办案人员在跳马派出所对该案相关情况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答复,受害人对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表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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