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我是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村村民杨秀华。就上次反应的住房安置问题,村上未派人来与我沟通协调我家住房安置事宜,我看了信箱回复内容与事实有异议。
我家女儿当时还差几个月就满十八周岁了,当时在职书记杨建国曾当面答应我家可补一个人头费28800元可自建住房,当时我们也非常感谢村上领导及委员会的照顾,原因是我家烈士后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老公廖泽民是残疾人及单位也出具了无住房分配证明,而且像我家这种情况的也有人自建了住房(领导可派人来调查此事),为什么我家不可以,是不是我家无关系,无经济能力村上就认为我家可以随便安置,如果不是我家当时在2008年8月强行搬进当时新建好的五一村永祥小区e-6-3栋的住房里面(当时这栋是未分配的住房),我家可能还在外过渡租房居住,就2003年村委会所说的分配两套三室两厅的新房,根本不公平公证!!!2009年我家搬进永兴小区4栋105室时有人居住,如果村上给予了我家房屋分配,为什么还有别人居住在里面那么多年,而且到现在605室都有别人居住,那里是分配给我家的房屋呢?如果当时杨书记不答应我们,那我们也不至于在外流浪近十年,那这么多年的费用(租房,住房过渡费等)怎么村上只字不提呢,并不是我家不愿意交房款,而是村上领导当面承诺我家后期会有自建住房的,不然我们早就拿了当时的两套住房,现在变成说我家不服从村上的安置方案,这也叫安置吗?明明是我们听取了当时村上领导的安排才没要那两套住房分配方案,请市长明查,如果我们不在17号杂屋做点早餐生意,估计我家早生活不下去了,现在也是在勉强支撑每月的经济来源,这也叫非常照顾我家?我真的觉得我很委屈,近十年在外流浪租房讨生活,才在2009年有个三室两厅的房子居住(里面住着一家三代,6个人),实在是太挤了,那我还不如住在我原来的老房子,也不至于近十年在外租别人的房子居住啊,我相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家的问题会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也不想给政府添加麻烦,确实是没办法了,小孩要成家,我也要住房,我老了,早餐店那点经济来源我只怕也做不了了,以后我家怎么办??请市长及领导救救我们家,急盼政府能早点明确清楚的安置我家。
杨秀华系高桥街道五一村二组村民,该户于2001年修建火星路时(今万家丽路)拆迁,有村集体统建的房屋197.028㎡,火星路拆迁指挥部按60号令给予房屋拆迁补偿87693.61元,并已由火星路拆迁指挥部拨付到拆迁户账户上。该户拆迁时有五一村在籍户口叁人,有一女廖青(1984.05出生),拆迁时未满18岁,有一子廖宁(1988年出生)。根据五一村拆迁安置方案第四条“村民房屋自拆自建的对象,必须是纯农业户或者为四属户中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者”;“不服从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建房、分房者,村民委员会不做第二次安置”。即在同批次拆迁户中,该户因当时不具备自建房条件而没有安排自建,村委会是按以面还面分配二套安置房。
2003年初五一村村委会对人民路、火星路拆迁户中不符合自建条件的村民进行以“面还面”统一安置,该户属该批次安置对象,被安置在五一村永兴小区安置房内,安置位置在永兴小区4#栋的两套三室两厅即105室和605室,一楼杂屋位置是本栋17号杂屋,合计安置面积为217.2㎡,因个人补偿款已作他用等多种原因该户一直未办理入住手续,故没有搬进新居。直至2009年,该户提出家庭困难需要照顾,又无钱交房款,村委会考虑其家庭的确困难且子女已长大等实际情况,在未交建房款的情况下,以照顾其搬进了安置房4#栋105室,并将17号杂屋17.24㎡,一并交付该户使用至今(对方在此开了一个早餐店)。至此该户应该是得到了村委会的非常照顾,且村委会还同意在本次安置房建成后,根据她们家具体情况再多分配套把安置房。
如有异议请咨询五一社区筹委会。联系电话:847358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