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经营杨桥至长沙汽车北站客运线路的车主,2001年,我们响应上级政策要求,通过政策性调整加入众旺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双方自愿签订合同(附后),约定:“车辆产权及经营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主经营:车辆报废,甲方应协助乙方申办报废更新手续;甲方不向乙方索、拿、卡、要,不向乙方乱摊派,积极为乙方排忧解难,减少费用,绝不增加乙方负担。”合同签订后,我们一直合法经营至今,历时8年之久。今年,我们的车辆已到达行驶期限,必须报废更新。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是车辆产权及经营权的实际所有人,应由我们自主购车,公司只有协助办理报废更新手续的权利和义务。但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强行要求更新车辆全部由公司提供,我们只能向公司购车,每辆车要向公司缴纳购车款23.97万元。而车辆的市场价格却只有10万元左右,这样公司每辆车可获利13万元之巨。众旺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企业管理法规的规定,严格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经了解,其他客运公司同车型、同厂家(普通车价格)才14.8万元左右(雷锋公司合同第四条4.1—4.3款附后),自购车辆价格更低(鑫沙公司合同第3条3.3款附后)。
另外,月规费变相加高,原挂靠车辆月规费(包括三责险、营业税、座位险、管理费、客运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共计3215元/月。车辆更新后,新合同月规费(包括营业税、三责险、管理费)共计3600元/月,并且不包括承运险、交强险。但收取的费用并无明确帐目详单。同样的原挂靠车辆在其他客运公司月规费包括(管理费、营业税)仅1300元/月,保险自交纳(合同第四条4.3款,鑫沙公司合同第六条6.2款附后)。现在未到期车辆,国家政府再次减免客运车辆“六费”共计1430元/月。但众旺公司在向我们所收的规费中,却只减免630元/月,还有800元被公司无偿获取。该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使国家政策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最后,新更新车辆合同不合理。我们看到了新合同的内容,车辆折旧方式对我们车主极不公平,新合同折旧方式第一年按车价30%折旧,第二年也按车价30%折旧。如新车按27万元价格更新,两年后,政策性调整和公交开通,我们车辆2年的折旧费高达14.5万元。如此合同为谁而签,恐怕是只为众旺公司的利益而签,这样的霸王合同谁人敢签,如此高额的月规费、折旧费、更新车辆费用,使我们无法生存。因为,我们经营的线路短、车辆又多,随着私家车的增加,客源更少,我们实无法承受公司违法的无理要求,曾多次与公司领导协商,但得到的结果是:“你们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要求,而且必须先按公司要求签订合同,交好费,公司才会为你们办理报废更新,否则你们可以不干了。”在公司的无理要求下,我们向望城县交通局、望城县县政府、长沙市运管处、长沙市交通局、长沙市政府、湖南省交通厅等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上述情况时间长达半年之久,也上交了许多证据,但都以“踢皮球”的方式把我们周旋在各部门之间,使我们找不到真正能解决问题的单位。与雷锋客运公司和鑫沙客运公司相比之下,众旺公司以政府的车辆经营权转租获取巨额的暴利,实属典型的黑心无良资本家。
以上几点,我以我们的人格担保,均属事实。对于我们一致要求更新继续经营车辆的车主,与公司协商无果。这样的手法得来的财富可想而知,众旺凭的是什么来壮大公司,温家宝总理在09年“免六费”后的一次会议中也充分强调了免除的费用要避免落入公司的腰包,可怎么一到下面就实施不了呢?
请社会用舆论的力量来援助我们,我们也别无办法,将不胜感激!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湖南长沙众旺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已与相关车主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详细解释了营运车辆的报废、新增的有关国家政策。在全面听取车主意见的基础上,就有关报废、新增问题已达成一致,车辆到期报废及车辆新增申请工作均已正常开展。原杨桥至长沙北线路的湘ay2273、湘ay2274、湘ay2138、湘ay2270均已按政策规定报废,新增运力已被许可,原经营业主均已在2009年9月29日与该司签订了新增运力的经营合同,国庆节前已投入正常营运。另有湘ay2275、湘ay2277、湘ay2278、湘ay2280四辆经营期到期车辆已于2009年10月17日送回收公司报废,正在办理新增运力申请手续。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您今后能一如既往地支持交通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