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市长:
烦请督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关于购买自住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年限限制的不合理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买自住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现行规定为:
1. 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限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 同一套房屋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这个现行规定第2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 合理, 限定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用途,没有任何异议。
但是第一条中:
1.”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限提取一次)“的规定极其不合理。
我们来做一个测算: 现在长沙商品房单价按照每平米6000元,购买90平米的房子, 购房总价为54万, 按照职工月薪6000元计算, 每月缴存1200元(缴存比率为10%), 这样计算职工购房款需要提取年数为37.5年, 职工不能在2年内提取完;
2.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冗余而且非常大的歧义。
提取额度限制,已经在第二条里面有合理的表述。
he xin ping:
您好!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14〕4号)是由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正式对外公布并执行的。该《通知》规定“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给您带来的不便,请谅解。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