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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乙肝歧视”,维护自身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2018-2-18 19:54:19发布27次查看
您好 !冒昧再次打搅!我上次在长沙劳动局有过咨询这方面的问题。而劳动局负责人却说如果我是企业负责人的话我也不会要你们这些人,我肯定会要健康的人。各种法律的出台只是说你们不受歧视而已。。。。那么我想请问:您对这方面是怎么看待的以及如果我去投诉会不会有用?现在苏州,广州,上海,宁波,杭州等地方卫生部门都已经下发了关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禁止检查乙肝以及保护好携带者的隐私权的通知!请问湖南卫生局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下发? 敬礼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4、除上述两项工作外如招工由劳动部门负责解答。干部录用由人事部门负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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