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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复员军人的政策问题

2018-2-17 1:08:38发布58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非常感谢在百忙之中,来看我的信件!
我是来自长沙县的一名农村复员军人,09年11月退伍,在部队一直从事文书工作。退伍返乡后,由于政策规定,农村户口不安排工作,所以想自己创业和自谋职业,但苦于无资金、无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无法自主创业,所以想解一下有关长沙市政府对农村复员军人的一些优待政策,如职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情况。
此致
敬礼
小李
2010年1月26日
小李:
你好!感谢你对我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关于你来信中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长发[2008]23号文件精神,初始自主创业的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初始创业三年内为创业扶持期,在此期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统一归口收取,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创业扶持。
2、根据长劳社发[2009]30号文件规定,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军队退伍人员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和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事宜可电讯市劳动局培训处(84907916)和长沙县的培训处(84079921)。 3、根据长发[2008]23号文件精神,扩大小额贷款担保扶持范围,复员转业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具体事宜可咨询劳动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88665157),也可咨询长沙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84018510)。
长沙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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