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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领导查处长沙晚报!

2018-2-17 0:02:28发布22次查看
长沙晚报在2011年1月15号a3版面名目张胆大幅刊登所谓能使乙肝转阴的药物广告,该广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长沙晚报为了经济利益,刊登虚假医药广告,作为党报严重损害了我党的形象,损害了百姓利益,希望领导能查处!!!
关于读者举报医药虚假广告的情况回复
市政府督查室:
2011年1月15日我报a3版刊登了 “肝必复胶囊” 药品广告。经手业务员是皮元,一审是易卫国,二审是阎小泉,三审是乐伟。该广告违反了以下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2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27 号)第四条、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第五条、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第六条、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第七条、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依照以上法律法规,联系当时的刊发情况,我社已对广告中负责该广告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各罚款200元的处罚措施,并责令该广告客户以后不得上同样内容的稿件。我社领导非常重视读者的反馈意见,对医药行业在报纸上出现的违规报道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和反思,拟进行相关业务的整顿和清理,维护党的权威。
长沙晚报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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