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湘江航电枢纽工程落户望城县,拆迁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但是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
第104号文件只对县(市)1987以前的房屋有认定依据,我处住宅建于1991年,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胜利村,属于农村合法宅基地,并且没有2006年以后的房屋产权证书,那么对于这样的农村宅基地合法面积,该如何认定?
补充:据第十二条第一款对1987年以后的房屋认定也只适合于城市,农村就一直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104号文件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根据长沙市104号文件第十一条 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对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cress:
你好!
你关于《拆迁补偿中的“合法建筑”面积疑问》的来信收到。现回复如下:
关于望城县农民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按照市政府第103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以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认定其合法性。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