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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书记、市长尽快帮助我们业主排忧解难

2018-2-14 3:22:58发布42次查看
7月19日,我们芙蓉区东南明苑业主委员会向市长信箱发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什么这样难?”的投诉信。第二天网上即看到投诉信已转“市住建委”正待处理。对此,我们感到很欣慰、高兴,也充满了希望,深感政府办事效益高。但是,投诉信至今已有20天了,仍没有有关部门来我们小区进行调查,有没有有关人员来电联系,难免感到有点失望、困惑。想想不知道什么时候。。。
成立业主委员会应该是件利民利社会的大好事,不仅政府倡导,也是做好社区管理与服务有效平台,更加符合当前“抓长沙创建,树省会形象”的要求。但是,为什么如此好事,在我们小区一拖就是近10年呢?不能不令人深思,叫人探究。
我们希望政府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商、开发商主管部门机关事务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社区、物业公司)和我们业主一起,坐下来。摆事实、看现场、依法律、论道理、讲良心、辩责任。搞清事实真相,排除非法阻力,达成一致意见,避免矛盾激化。
我们希望政府尽快指定有关部门协助我们小区成立业委会,不管是什么形式,以使业委会尽快履行职责,加快小区建设,构建和谐环境。
我们希望政府尽快派员来小区视察,协助解决小区脏、乱、差问题。比如看看小区的围墙,使用不到10年,那么锈迹斑斑,破烂不堪,形同虚设。就知道问题所在,与文明城市格格不入的差距。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再次强烈呼吁政府尽快我我们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排忧解难。
芙蓉区东南明苑三区业委会
2011年8月8日
您的信件已收悉,现交由我办答复如下:
一、南明苑小区的基本情况
长沙市芙蓉区湘湖管理局东湖社区南明苑小区为省直单位公务员小区,其中大部分为经济适用房,少部分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西苑13、14、15栋和东苑三号院23、24、25、26栋)。由湖南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期开发,一期为西南明苑1-12栋多层住宅和13-15栋小高层住宅,2001年交房,共540户;二期为东南明苑1-26栋多层住宅,2002年交房,共816户,分一号院(14栋456户居民)、二号院(8栋240户居民)、三号院(4栋120户居民)三个院落。
东西南明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为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股东分别有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自业主入住以来,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近年来,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非常不满意:一是小区保安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入户盗窃现象;二是小区卫生保洁不到位,小区内环境卫生长期较差;三是小区秩序混乱,车辆乱停乱放且随意辗压小区绿化;四是基础设施维护不到位,多年来小区围墙、护栏破损严重均未进行很好的维护及保养。另外还有很多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
二、各方面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
对于南明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事,在调查了解的小区居民当中,全都赞同成立业主委员会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和督促,希望小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够得以改善;而物业公司也因需要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来维修南明苑小区的围墙和护栏等基础设施,也希望尽快地成立业主委员会,好启用物业维修基金。
目前各方面意见的分歧点在于开发商和物业单位希望成立一个业委会,最多也是分东、西苑成立两个业主大会。而小区居民普遍不同意只成立一个业委会,西南明苑和东南明苑一、二号院的居民以及东南明苑三号院的部分居民希望分东、西南明苑成立两个业主委员会,其理由是东、西南明苑是分两期开发的,且东、西苑之间相隔较远,中间被铁路隔断,还有三湘花卉、湘湖五金、湘大五金三个市场,东西苑居民往来不多,相互之间不是很了解,因此分开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利于小区的管理;东三号院刘伟、丁时安等部分居民则想要把东三号院分出来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理由是:一是三号院是商品房,一、二号院是经济适用房,他们的维修基金交得多些;物业管理费三号院交0.6元/平方/月,一、二号院交0.5元/平方/月。二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指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他们认为东南明苑的一、二、三号院都有相对独立的围墙和出入设施,都有各自的变电设备,符合这一条款的规定,因此要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
经咨询芙蓉区房产局物业监管科,认为如果小区业主全部都不同意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的话,根据南明苑小区分期开发及小区水、电、物业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可以分东、西南明苑成立两个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三、东南明苑三号院筹建业委会整个进程
2010年5月,由东三号院刘伟、丁时安等人为首,在三号院发起了三号院独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倡议,组织该院子业主签名并向社区递交了三号院独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东湖社区在咨询区房产局后得知三号院不具备独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所以当时并没有同意三院的申请,并将此情况向局里进行了汇报。三院刘伟等业主也找到了湘湖管理局进行情况反映,当时朱卫东副书记接待了他们的来访,表示请示相关部门之后再给予答复。
随后,湘湖管理局城管办、民政办、东湖社区多次咨询区房产局,朱卫东副书记同区房产局领导又一起到长沙市房产局进行了咨询,得到答复:鉴于南明苑小区的特殊情况,街道、社区可以在东南明苑的一、二号院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如果一、二号院的业主都同意三号院独立分开成立业委会的话,街道可以批准该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社区在一、二号院中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绝大部分业主都不反对三号院独立成立业委会。
基于上述情况,东湖社区经请示湘湖管理局后,于2010年7月着手筹备三号院的业主委员会,依据《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进规定的程序和要求,2010年8月经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了筹备组,并组织进行下一步的业委会选举工作。2011年5月,成立三号业委会的前期工作全部完成,经三院业主选举产生了9名业委会成员,最后还剩下备案登记的程序未进行。
在备案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当中,《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中涉及到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单位意见需要签字盖章,开发建设单位(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是南明苑小区各个院子的水、电设施没分开之前,不同意该院子独立成立,不予签字盖章。期间省机关事务局派人过来协调时,也是这个意见。固而,三号院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情再次僵持下来。
四、回复及建议
湘湖管理局每年投入到辖区内各居民小区环境整治的资金都是20多万万(南明苑也在之列),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启用维修基金,对我们管理局、社区和居民都有好处,居民参与小区环境整治和对促进小区的和谐建设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此,在接到区政府督查室的督办通知书后,湘湖管理局和东湖社区到东南明苑三号院居民家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我们认为:
首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湘湖管理局、社区是全力支持和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其次,根据长沙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章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因此,请市、区房产局督促建设单位(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提交上述资料。
第三,管理局和社区将继续进行协调小区业主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争取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尽快成立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四,建议由市房产部门出面召开各方面的协调会议,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回复工作,毕竟作为直管单位,政策、业务都熟悉,出面做工作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
长沙市湘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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