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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帮助解决生存困难的报告

2018-2-14 3:05:48发布22次查看
我叫朱训钢,是原长沙市第四运输公司职工;妻子周明,是原长沙色织厂职工。
因企业改制,夫妻双方都于1998年下岗,为了生活所迫,同年11月自谋职业,租住市综合农场陈家渡分场长捞路边门面,开办了一个汽车修理厂,后因拓宽芙蓉北路拆迁,经分场领导安排到蔬菜基地居住。2003年6月又搬迁到何建广所有的门面经营,前后已有15年。接贵指挥部今年5月27日通知,得知要修滨河南路,我家的汽车修理厂必须拆迁。对于国家建设征地我家全家拥护,但由此对我全家继续生存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也请政府予以体谅:
其一,汽车修理厂不能办了,我一家三口今后就失去了生活来源。我们夫妻都有50多岁了,重新创业没有能力,加之体弱多病,又未购买理疗保险。儿子没有文化,也无固定工作。
其二,开办汽车修理厂时借了很多资金,投入了很多设备,借款至今还有很多没有偿还。现在拆迁,那些笨重的设备也无处安置。
其三,由于家境贫寒,婚前原雨老母一起居住,有了三口之家,一直没有固定住所,汽车修理生意不好,养家糊口尚属勉强,根本无力购买商品住房。拆迁后,将会面临无处安身的困境。
基于上述困难,我恳请政府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下列问题;
一、提供廉租房一套,使我全家免于流落街头。
二、汽车修理厂不能办了,为我全家另辟某生之路。
三、因为关闭汽车修理厂,致使办厂初期所借之款无法继续偿还;变卖投资设备,也会因贬值造成大的损失,故需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市民朋友您户居所喻家冲36号系原长沙金属回收公司资产,住居性质为租佃,2004年长沙金属回收公司改制,被湖南新族房地产公司承债式兼并,职工买断,买断后居住房屋仍保持租赁关系。2010年11月湖南熹华投资公司经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三和字第0523号)裁决依法从湖南新族房地产公司手中取得喻家冲36号土地使用权。
2013年湖南熹华投资公司拟进行开发,现正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所开发土地上有一栋三层楼临时建筑,共有张永宜等九户原长沙金属收回公司职工承租居住,2012年12月熹华公司启动退租工作,并根据长住建发[2011]242号文件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具体补偿方式为:1、按承租面积以2000元/m2的单价给予货币补偿;2、异地安置,按不小于原承租面积和长沙市廉租房房租标准续租房安置。
在此过程中,受租住方和开发商要求,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委派协调小组参与了协调,有8户达成补偿协议并已腾空房屋,由于市民朋友您户将住房转租,2013年3月熹华公司收回使用权,且市民朋友您本人一直在广州,协调组无法与您见面沟通,6月30日街道协调组撤回,7月14日熹华公司对已腾空房屋进行部分拆除,7月15日市民朋友您接到消息后立即赶回长沙,找到开发商要求补偿,要求开发商按产权房价格每平米8000元,共计72万元给予补偿,遭到开发商拒绝,理由为在承租期间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公司依据长住建发[2011]242号十八条之规定于2013年3月下发文件收回房屋使用权,因此不存在补偿。7月14日、22日、26日东风路街道及蚌塘社区组织召开当事双方协调会,熹华公司原则上同意将市民朋友您户纳入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依据长住建发[2011]242号文件执行,同时由于市民朋友您户租住的三间房屋,其中一间未通过公司允许擅自占用,因此只按两间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目前熹华投资有限公司已停止拆除工作,双方仍在协商中。开福区政府已要求东风路街道密切关注此事,积极组织协调,尽量使双方达成协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建议市民朋友您通过法律手段依法依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市民朋友您的宝贵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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