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房开商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骗购房者5年未办理房产证 我们维权之路如此艰辛

2018-2-13 2:41:58发布23次查看
我是华菱蓝调国际商住楼的业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水竹街1号),因我们所在楼盘的开发商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与其多次交涉和多方申诉未果无门的情况下,特向天心区信访局上访反映以下问题,希贵局领导为民做主,督促相关部门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和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
根据我们与华菱置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应于交房后365天内将房产证办好交业主;交房日为2007年10月30日;现在时间已过去几个365天,一直未果;
本栋所用电梯品牌与合同所标注的品牌不符,最主要就是现使用的电梯质量问题堪忧,经常出现关人和蹦极等故障,振动和噪音极大,无安全检验标识,业主乘坐电梯无人身安全保障;
我们业主多次自发组织主动与开发商交涉,商讨解决问题的方案,一直没有结果,并且开发商依仗自己是国有上市公司,态度是非常的蛮横,在最近2010年3月25日的一次维权讨要说法中,其中两位业主在华菱大厦20楼被华菱领导指使其员工关在办公楼内殴打,致使二位手无缚鸡之力的女业主胸部,头部多处受伤;
房屋外墙瓷砖和玻璃经常无故脱落,影响公共安全;
但最后,天心区信访局告知要我们通过法律程序维权,2010年4月我的信访之路结束。
调解无果,广大业主为避免矛盾激化而寻求司法救济,2010年5月,经99名业主共同推选,书面委托五位业主代表向每位准备起诉的业主预收诉讼费、维权费、律师费。2010年6月9日,五位业主代表转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准备立案材料,收集证据,为了能尽快立案,代理律师先后四次到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以下是具体经过:
第一次,立案庭法官答复:“这是群体案件,我们立案前必须向院领导汇报,才能作出决定,你们先提交一份具体的诉状和材料给立案庭,我们再讨论。”
第二次,代理律师将一份附有99名业主签名的材料、业主授权给肖雄等五位业主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业主代表授权给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样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交到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收了材料后,要求代理律师等候法院通知。
第三次,因法院迟迟未通知,代理律师第三次去法院问个究竟,立案庭答复:“最近我们区法院在搞人事调整,包括立案庭在内的很多领导都已变动,因此担搁了时间,没有通知你们,经院领导讨论,你们这个案件必须先经社区调解,调解不成时,再来法院立案。”代理律师当即向立案庭表示,业主已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并通过信访渠道找过有关部门,均未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代理律师表示可以向法院出具一份由社区居委会盖章的证明文件,立案庭表示可以。
第四次,代理律师到该楼盘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开了一份证明提交给立案庭,立案庭答复:“我们再向领导反映一下情况。”随后,还是让业主等候法院通知。
几天后,立案庭打电话给代理律师:“经立案庭和院领导讨论,因为法院的案子积压太多,为了减轻压力,先只立五个业主的案件,看效果如何再说。”代理律师表示,只立五个业主,那业主代表和代理律师如何向其他业主交待?立案庭答复:“这个案件关键是看效果,如果立了五个业主的案件,开发商感觉到压力,其他的都可以调解,不必要全部立”。代理律师及时将立案庭的意见反馈给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当即表示,如果只立五个业主毫无意义,业主已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没有任何进展。于是,代理律师打电话给天心区法院的有关领导反映情况,要求立案。随后,立案庭打电话给代理律师:“经院领导讨论,全部业主都立案是可以的,但必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加上违约金请求之和,再按比例收取诉讼费!”随即,立案庭以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的业主谢燕的起诉状为例进行计算:谢燕的房屋总价为357800元,违约金请求为17890元,那么她应当预交诉讼费6955元!
广大业主得知天心区法院立案庭竟然作如此答复,如晴天霹雳!代理律师向业主代表说明:代理律师曾据理力争,向立案庭法官质疑,当事人请求的违约金最多也只有2万余元,也就是说,每位业主诉讼请求的争议标的只有2万余元,房屋总价并不是争议的标的,如此收取诉讼费,代理律师和业主代表又如何向广大业主交待?如果广大业主因诉权不能得到保护而群体闹事,谁来收拾局面?这个收费标准是按哪个权威部门发布的规定?立案庭答复:“我们这样收也是符合规定的,我们要对整个合同进行审查,再说,诉讼费承担的原则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我们这样收费,对开发商来说,压力是很大的,希望业主能够理解。”
但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房产证迟迟不能拿到,现在法院又让我们业主按不合理的方式预交诉讼费,导致我们业主的压力更大,谁能理解我们呢?
至今,法院仍未就是否立案和如何立案给业主明确的答复。
综上所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先后以下列借口拖延立案是不妥当的:
1、群体案件需要讨论。
2、法院案件积压太多。
3、法院内部人事调整。
4、需要居委会先调解才能立案。
5、以无明文规定的诉讼费收取标准为难业主。
在法治社会里,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运用其它合法途径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求助于司法救济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司法程序做为定纷止争的最后的保护伞,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的诉权。我们99位业主出资购买商品房,几年来,开发商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为我们业主办理产权证,通过多种途径仍然不能解决时,我们业主诉求法院保护,行使的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我们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法院没有理由不予受理,也没有理由故意为难业主。实际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不合法的标准收取诉讼费,是变相剥夺公民的诉权。
综上所述,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的做法是欠妥的,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不符合“司法为民”的精神,对建立和谐社会将产生消极作用,司法部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神圣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此,广大业主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引起重视,按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收费标准立案;同时,广大业主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有关部门责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华菱蓝调香墅美地1栋99位业主诉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希望市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能为我们广大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为感!
非常感谢您的来信。因为您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民事纠纷,请您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