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阁下:
我叫李春山,本人是一名合法的网吧经营户. 所有证照都按国家相关法律办齐. 本人网吧位于天心区黑石村48所外.2008年因为支持光伏产业园的建设,需要腾地拆迁. 所以搬迁. 根据长沙市征地拆迁103号令及国务院305号和79号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对于由拆迁引起的经营户搬迁造成的相关费用和搬迁期间的经营损失,应得到相应的补偿.本人非常支持国家的建设,很早就已搬离. 众所周知,网吧的搬迁其中有很多的费用要发生,并且搬迁期间和重新安装调试,新网吧的装修都需要很长的时间,造成我经营上的损失. 而根据国家的法律这些是应该补偿的. 但直到现在拆迁办相关人员,并没有给我们做出合理的解决. 我们做为个体经营户,也是为了生活,也是为国家经济做出自己的努力. 而现百法制的社会,国家也一在强调以民生为主. 希望市长阁下能从我们老百姓的角度来看问题. 希望得到您的支持.
感谢您的城市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您所经营的网吧系租赁大托镇黑石村村民宋先华住宅,在省市重点工程中电48所光伏产业项目拆迁范围内,该项目适用的拆迁政策为103号令(针对农村集体土地),而不适应国务院305号令(国有城市房屋拆迁),按照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第一条第<五>款:“利用住宅房屋作商业门面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拆迁未满租赁期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变更或解除租赁关系”的规定,拆迁补偿只对产权人宋先华进行补偿,您(承租方)与宋先华(出租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租约。因您系承租方,而非拆迁经营户,不能享受拆迁补偿。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