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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杨路拆迁户意见报告书

2018-2-12 19:15:50发布181次查看
尊敬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张剑飞书记:
您好!
我们是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东岸村的村民,就双杨路建设,我们举手赞成,支持政府的城建工作,并在修路征地工作中全力支持,给予配合,但就目前情况我们有几点建议汇报给您,以作参考。
一、东岸村为了响映新时期党的政策,村支两委召开了全体村民会议,根据政府的安置政策方式确定了本区的经济发展方向。
即双杨路东边作为村民的生产、生活用地,以保障村民的生活来源,西边作为全村村民的集体安置用地,作为村民的安居场所,并且报批区政府、区国土局备案。已经交纳了报建所需的全部税款和费用(共计贰佰捌拾多万元)。安置村民栋数为三十二栋,其中第一期以完成安置栋数十栋的建设;另二十二栋手续齐全待建;正因为有妥善的安置办法,并且手续齐全,村民才放心腾地,建起了东岸建材市场,市场现已初见规模,激活了当地经济,改善了村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了村民的生活质量,并为芙蓉区带来了可观的税收,其可畏是两全其美,一派欣欣向荣的和谐美景呈现在东岸之上。
就在此时,2009年4月关于双杨路的拆迁正式走向议事日程,双杨路拆迁指挥部不顾全体村民的意见,独自推行新的政策,不顾全体被拆迁户利益一意孤行,口若悬河,强制执行拆迁方案。
请问尊敬的张书记:
1、既有2006年东岸村全体村民大会通过的决定,又有手续齐全的合法报建,并有税费的缴纳,在顺承一期安置方案之时,为何一夜之间,国家的百年民生大计,却变成了一年一计,朝令夕改,使村民饱受拆迁的惊慌,茶不思夜不寝慌恐不能终日,此乃修路本为好事,由于操作不当却变成了扰民之举,说变就变,夫哉!痛哉!
2、修路本是加快城市建设,关系民生的特大喜事;民生就是以广大民众的生活为基础;以民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但由于有关部门打着103号令的幌子,曲解了政府内涵,欺压民众,强制拆迁,这哪是为了改善民生,实质是使得民不聊生。
3、长沙市人民政府的103号令的精神是好的,是以广大被拆迁户根本利益为基础,为何在拆迁过程中,由于一部分工作执行者断章取义,野蛮无知,使得精神被践踏,个中美好的和谐的拆迁被无形强暴,并三番五次狂言:“若不依顺,三次张榜及强制拆除”一言之谈,实为可叹,可愤!这是否与党的政策令相违背;是否与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拆迁,和谐拆迁;使广大被拆迁户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相违背?是否与党的政策关于失地农民的妥善安置、生活安排、富裕一方、和谐美满、开心生活的政策相违背?
4、从经济发展的角度,2006年的腾地建材市场与实行的安置方式社会稳定,丰富了市场,解决了就业,发展了经济;使村民受益解决温饱,改善了居住环境确为特大好事,我们安置的建设是合法的,合理的。使我们经济有保障,生活有着落,是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完美的有机结合,是大家能够接受的安置办法。
5、尊敬的张书记,敬请您能走来,走到人民生活中来,听取我们的反应的实际情况;及时纠正那些在拆迁工作中的野蛮行径,使民众对政府更加信赖、更加贴近、更加融洽。使社会更加繁荣,使人民的生活和谐美满,使双杨路修路拆迁工作更加顺利,更加畅快人心,使长沙市城市建设更加美丽,真正能成为人们心目中宜居的大都市。
祝您!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东岸乡东岸村全体村民
2009年5月
芙蓉区东岸乡东岸村根据长沙市60号令的征地补偿留地安置模式,于2003年经市国土局对全村人口核定生产用地指标132亩,生活用地指标109亩。2005年办理了相关红线手续,并建成安置房10栋,用于安置60号令拆迁项目(人民东路、建材市场及生活安置地)的拆迁户,生产用地132亩建起了东岸建材市场。  2008年4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即103号令,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废止60号令。双杨路改扩建工程于2009年3月由区人民政府签发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即第一次公告),是芙蓉区执行103号令的第一个项目。虽然2003年国土部门根据全村人口核定了“两安”用地,但双杨路的拆迁安置使用市政府103号令,拆迁户将由区政府集中安置在规划点上。  区、乡政府组织各村对103号令进行了广泛宣传、学习和讨论。双杨路项目启动后,乡政府于2009年3月26日召开了沿线拆迁户拆迁动员大会,张贴标语1500张,悬挂宣传横幅60条,出动宣传车40台次,并将103号令及相关的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发放到每个拆迁户手中。项目指挥部于5月25日对沿线四个村组织拆迁户组织了面对面的座谈;6月9日由乡政府组织,彭再魁副区长牵头,对双杨路红线范围内拆迁户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工作人员多次入户进行政策宣传解答,全程对拆迁补偿、安置、社会保障进行张榜公示。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列》第十五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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