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但是为什么被芙蓉区交警大队处罚后到佳亨路上的露天停车场取车的时候被收取60元的拖车费??并缴纳高达800元的停车保管费?交了高额保管费后,自己的新摩托车却严重受损,修车费用高达710元?如此收费是不是变相增加公安部门的财政收入?缴纳停车保管费和拖车费用的发票上盖着**救援公司的印章,他们不是执法部门,为何收取我们如此高额的费用?
交通违法理应受罚,但是被收取如此高额的其他费用并使私有财产收到严重损失,理应受到赔偿,希望政府部门给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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