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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行政势在必行(错在必纠)

2018-2-12 7:09:27发布28次查看
规范政府行政势在必行(错在必纠)
04年长沙全民公交改制时依据(长经字[2002]181号)规定,即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计算,给予相当一年一个月工资额的补偿。当时公司没有按政策及时兑现,其理由之一为资金暂时短缺。(事业局领导的解释)故以暂欠方式仅发给个人补偿凭证(相当于个人存折,注明了补偿金额,同时注明:与改制后的新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凭证领取。
(2001)2号(五)职工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后所获的补偿金,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由企业或本人,一次性向社保机构预交社会保险费。实际已明确补偿金的支配权属受偿人。已计入个人名下,任何人无权以任何名义侵占,即受法律保护。然而,公交公司则滞后参照所谓长政办发(2005)112号批复函,附件四(三)3条,即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给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为据,置企业规章于政策之上,先后于05年至08年间扣发了约三十余人,04年前,按政策规定应于发放的补偿金。其所指规章,即非全民股份制新公司05年制定的规章。
181号二(一),凡按本法进行改制的企业,职工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即中止与前者的关系,又为中断前后两者之关系,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两个所有制性质完全不同的实体,风马牛不相及。补偿是政策给的,规章是企业定的。112号以政办名义签发,实为鱼目混珠。112号批复函,即由公司拟定上报,经政府公交管理办(非常设机构)阅批,其严肃性,政策性何在?!181号和(2004)35号都规定补偿执行期为2004年6月30止,时限明确。
劳动部(1994)481号第十条“未按规定给于劳动者经济补偿时,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系列有关文件都同时强调要按法定程序,依法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81号更是硬性约束企业执行,均无任何附加条件,唯112号独出心裁,令人匪夷所思!以致党和政府的重大民生工程难以贯彻落实。
鉴于改制不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湘高法(154)号同时规定,改制案例一般不受理,改制办因具体情况不明亦不接受个案,但态度都很明确,“补偿肯定要给,与新公司无关”,改制即是政府行为,政策复盖不应存在死角。诸多上访政府和有关部门,市信访办责成事业局答复,应是协调解决问题的终端。慢作为,不作为(变相不作为)乱作为却依然存在。事业局将问题移交被告,即由被告处理被告与原告的纠纷,最终仍以被告的处理意见复制后予以答复,绕圆一周,仍回到原点。即是游戏亦有规则,工作要讲原则,党性更为重要。规范政府行政势在必行。
百姓苦衷,并非有理无处申,令人发指的是受而不理,或是敷衍。
故谨此期待,依法纠错,应该补的必须补(高层领导的讲话)。还政策的本来。
群 呼
2009年9月
2005年8月,在市公用事业改制办安排下,市公交总公司依照长政办函(2005)112号文件的规定,完成了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工作。对员工的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也进行了提留,提留的补偿金由市财政局设立双控帐户进行管理。对符合领取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公交投资公司代为发放。目前,已领取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的人员达千余人。
在理顺劳动关系过程中,公交总公司通过公交报特刊、墙报、宣传栏和会议等形式,对《长沙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员工理顺劳动关系实施方案》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应该说公交总公司员工知道和应该知道长政办函(2005)1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长沙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员工理顺劳动关系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的相关内容。
为做好公交改制员工安置工作,确保大部分员工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原定劳动合同期为三年),政府和公交总公司对新公司作了很大的让步,将新公司长达八年的站场租赁费由原定的300多万元/年调整为62万元/年。而对员工只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努力工作。
奋发所提的关于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发给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的问题,长政办函(2005)112号附件《长沙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员工理顺劳动关系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新公司安置的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给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
椐了解,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公交改制后的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已有几十人,均没有领取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有部分人员因对此不理解,而申请仲裁、诉讼的均被驳回。
为此,作为代发补偿金单位的市公交投资公司只能严格执行公交改制的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补偿金发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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