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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战参试人员优抚标准的认定

2018-2-12 6:21:22发布21次查看
根据民发[2007]102号文件精神,对于认定的参战参试人员进行优抚,发放补助金,我上网查了一下该文件原文,里面只字未提“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贴。”。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首先,江西、广东、北京、辽宁等省市对认定的参战参试人员范围就包括了城市企业中已退休的参战参试人员;其次,在我们湖南长沙,一些有工作并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参战参试人员也享有了此项优抚补助,而更大一部分的参战参试人员却没有享受到,理由就是“有工作”;
我想问几句:同在一个国家内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别?同在一个城市里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别?
你好!你反应的问题在上次已予明确答复,请你认真一点看文件第一项(一)款第2条,我市严格按民政部文件精神落实,如本市有超出政策范围的,请你向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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