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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胡市长,请您为民排难

2018-2-10 23:46:24发布14次查看
尊敬的胡市长:
天心区文源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6月和8月分别跟我签署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办公,合同分别于今年6月17曰和8月4日到期,按照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乙方应于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否则视乙方自动放弃优先权,甲方有权将该房屋租赁给第三方”,我于今年2月就主动先后6次与乙方沟通,可乙方拒签署合同。合同到期后又不搬走,强行占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按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并按原租金标准,缴纳占用期的占用费,并按占用费的200%加收赔偿金”。
恳请市长出面制止这种中央明文规定不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为民排忧解难!
市民:习应知联系电话:13908464385
你好,合同签订事宜需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作为政府办公机构,一旦发生停止供电等现象,将会严重影响政府部门的办公秩序,造成群众来办事的不便。因此,希望你们双方从大局出发,彼此谅解,尽快达成一致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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