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首次申请并通过经济适用房审批是在06年,因06年12月份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使用经济使用房确认单。
后因性格不和在08年5月份登记离婚,7月份政府出台经济使用房货币补贴,便找出从前那张确认单在长沙市房产局申请更换了新的经济使用房确认单,8月按照货币补贴政策准备了相关资料,按照正常流程经街道、区房产局、市房产局提出货币申请。最后在市房产局告知离婚未满5年不能享受货币补贴。
1、在结婚期间,双方均未购置任何房产;
2、前妻名下房产是04年由其父母赠送属婚前财产(相关赠送材料证明);
3、我是在离婚后重新申请了经济使用房,并通过审批拿到了新确认单,为何当时没有告知离婚未满5年不能申请?既然拿到了确认单就证明本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也能够享受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
(另外,我前妻现在已经和他人结婚,根本不存在假离婚)
请市相关领导酌查此事,感谢!
你好,按规定,婚姻期间有房且为普通私房的,离婚时已判给另一方、自己无房的,离婚后须满五年才可申请。如还有疑问,请你到市房产局二楼政务大厅询问,或拨打电话4662730或4662721,我们会给你详尽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