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长沙市南门口百货大楼的退休职工.今年51岁,丈夫是长沙市银泰纺织厂的内退工人.今年53岁,我们夫妻双方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按《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我们应该有奖励.但我们双方单位都没有发放.这是为什么?请帮我们解决一下,谢谢!
一、来信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问题 来信人燕燕,真实姓名为刘小燕,女,51岁,系南门口百货大楼退休职工(于2008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其丈夫王捷先,53岁,系长沙银泰纺织厂的内退工人。刘小燕反映,按照《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规定,从退休开始,她应该享受原单位按其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的退休金,但南门口百货大楼至今未落实改政策。 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 2003年1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终身未育的可享受其规定待遇”。2005年8月1日施行《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长政发[2005]28号)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享有自法定退休之月起,由原单位按其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退休金,改制或破产按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执行”。2007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决定》)。《条例修改决定》取消了原来关于增发5%退休金的规定,并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目前,省人民政府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而作为下位法的市政府规章——长政发[2005]28号文件与《条例修改决定》相抵触的部分,自动无效。 三、关于来信人反映情况的处理情况 我门认为,刘小燕可能对计划生育法规和相关奖励政策理解有误,误以为还能享受增发的5%的退休金,导致上访的发生。经与刘小燕本人沟通并解释相关政策,刘小燕能够理解《条例修改决定》,并希望省市人民政府尽快兑现政策,及时发给奖励扶助金。 长沙市天心区人口与计生局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