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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条件突然变化的问题(二)

2018-2-7 20:00:24发布20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您好!之前我向您提过一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突然变化的问题,得到了市公积金中心的回复,但仍不是很明白,所以想继续问下。
以下是我上次的信件内容:尊敬的张市长:您好! 长沙市公积金现行政策是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正是根据此政策,我才放心地在2012年的年底买了房。我是从2012年9月底开始缴存公积金的,依据现行政策,到2013年2月底我就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了(我已与开发商协商好,开发商同意等到2013年2月底给我办理公积金贷款)。
可是,非常巧合的是,我从公积金中心咨询了解到,从2013年2月初开始,要连续缴存1年以上公积金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了。这就意味着,当我到2013年2月底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时候,又有新政策了,我要想公积金贷款,还要继续等6个月!开发商不可能等我这么久的,我只能选择商业贷款了,这就意味着每个月我得多还几百块钱。
张市长,我很尊重公积金政策的严肃性,但就是因为政策的严肃性,在政策出台之前,我觉得应该出个预告公示,让公众都知晓即将执行的政策。如果这样做了的话,像我这样只打算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我根本就不会在2012年年底买房了.
我建议,像类似的延期6个月的政策,应该在新政策执行之日起前6个月予以公示。
以下是市公积金中心的回复:
您好!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的政策规定、调整等需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政策均是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目前政策尚未出台,仍按原政策执行。谢谢您的参与!
我仍存在的疑问:大到法律这个层面,经过人大审议通过主席签署后,也不是马上执行,而是在新旧法律之间会有个过渡期。例如: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3年1月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正式实施,通过和实施中间就存在着过渡期。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的政策规定、调整等需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就立即执行吗?不像法律一样给予一个过渡期吗?
另外,像我这样的“刚需”人群,大学毕业出社会几年了,靠家里支持才凑了个三层的首付买第一套房,真的很不容易,所以真的希望能享受到公积金贷款带来的优惠。所以,像类似的延期政策能否避开我们这样的第一套房的刚需人群呢?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制订、调整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执行。目前新政策尚未出台,在2月份前仍按原政策执行。谢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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