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于2011年6月份在金科东方大院购买的商品房,房子坐落于岳麓区尖山路339号盛世东方大院四期2栋3单元,金科营业执照号:430000000019452,机构代码:6707364739。合约约定2012年12月20日前交房,可因开发商房子质量问题(厨房,卫生间及客厅严重渗水),一直拖延到2013年3月30日才交房,按照商品房合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清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60日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50元延期交房责任,从2012年12月20日算起,到2013年3月30日,开发商应赔偿5050rmb,可到现在开发商一直拖延,不提出任何赔偿,请政府部门,工商部门能给帮忙协调解决,谢谢!
您好,来信已收悉。信中反映问题涉及合同纠纷,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