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市长:
您好!
我是一名白内障患者,刚满41岁。四年前在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做过准分子bslasik手术,2007年9月份,我无缘无故得了白内障,象我这种年龄的人突然得白内障,肯定是有原因的,我是搞工程的,没有学过医,但我考虑到我这种年龄正好处于成长期和老年退行性性变的过渡平衡期,此时,从力学角度来分析我的白内障成因最合适不过,于是,我从力学原因分析法找出了我得白内障的原因,并由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局出面申请长沙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果长沙市医学会以目前缺乏医学理论依据为由判断医疗事故不成立。但其所有的理由甚至结论,我都认为是在偷换概念,甚至是错的。另外,在判断结果书上完全没有专家的签名,于是,我去医学会索要专家的名字,想询问到底是不是专家作出的决定,医学会极不配合!说我没权力,我就不明白,既然结论都作出来了,难道我连知情权都没有了吗?为什么医方知道上次鉴定是由哪个医院的专家作出对他们不利的证词而点名不让该医院的专家参与呢?鉴于长沙市医学会的主持人曾3次打听我是干什么的?我猜想其中有很大的猫腻,因此,我特请市长及市纪检委出面查明真相。原因如下:
1, 在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局的通知传到长沙市医学会后,我自己找到医学会,本来按照医学会的排队记录,我的抽签鉴定之日应该在2008年9月,并且已经和医学会口头定好了9月初开始抽签并进行鉴定。结果医学会提前到2008年8月26日打电话给我,要我去抽签,当时,我还以为是市医学会效率提高了,后来我才知道,从2008年9月份开始实施专家定人制度,即抽了谁就是谁,不能有后备专家,做伪证的几率大大减少。
2, 抽签之日。我遇到前来索要资料的一名患者父亲,他义愤地和我说:“这种医学会你也信,我女儿做手术成了植物人,现在还躺在病床上,因为事态严重,没有专家敢做伪证,医学会总是将鉴定时间用各种理由来推脱或者宣布延期与作废。”
3, 抽签当天,我还见到了医学会的主持人,口头禅中他认为我最少要废了一个器官只能算是小案子,并说准分子精确到了微米,我分析的现象没有医学报道,难赢这场官司。我试探性问他抽不抽烟,他笑着说:“抽”,我递了一根芙蓉王给他。
4, 抽签之时,长沙爱而眼科医院派来抽签的小伙子要求把上次作出对他们不利评判的医院排出在外,我说:“我倒是很欢迎你们医院的专家来参加”。结果,我要求“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专家回避”还是医学会主动要求我写的,而爱尔派来抽签的小伙子则把长沙市最有名的两家有准分子医院的专家列入了黑名单!成了一个极其可笑的医学鉴定会!我想不到医学会居然也会同意(这个鉴定会的钱还是我垫付的!)。
5, 在我和爱尔医院来办此事的小伙子交谈中,知道他为这个案子已经跑医学会有了五次。根据此现象分析,我的分析报告很可能已经泄密。我是留了心眼的,在医学会催促下,我刚开始递交的分析报告是我早期作出的,并没有多少说服力,所以我连字都没有签(规定我提供的材料要求签字),以便让医院觉得我的理由不充分,他们的胜算机会大,从而使鉴定没有中间插曲肯定进行起来快得多。
6, 我的成品报告直到鉴定之日,我才以勘误表的形式递交上去,并且张张都签了字,我要办事员向专家组递交,她不肯!问我:“为什么这个时候才送过来?”(在作出鉴定之前的所有证据都是有效的!),更谈不上在患方提供的材料单上签字。最后,她要我直接递给专家。
7, 在我将最新证据递给专家的过程中,医学会主持人下意识地用手捂住桌上的资料,并要我把资料交给他,由他来转交!由此情况判断:我来之前,结果已经出来。所谓专家评审只不过是“装假评审”!
8, 专家评审过程中,我列出了许多有力的新证据,这时,根据我的说辞,专家组的判断明显在考虑许多观点的改变,
第一,我的左眼因为因角膜瓣手术错位后,医生使用“泪然”眼药水刺激角膜生长以便支撑起屈光弧度,同时角膜出现变红现象,结果导致外伤加剧,在后续的激素眼药水使用过程中,我左眼角膜因此出现大面积混浊影响视力,从而使视力从1.0降至0.6。
第二,我右眼没形成理论的bslasik结构,出现空腔,空腔破裂后导致旧口撕裂,引起严重外伤。
第三,我反驳了医方关于我的眼压一直处于正常状态的关键性观点和手术过程十分顺利的观点!
9, 而这些所有我后来提出的问题,都无从在判断结果书中体现,寄出的鉴定结果报告有可能是在我参加之前,已成定案的那一份,如果上级来查,医学会可能会以寄错了来推卸责任!
10, 专家会即将完毕时,主持人拿出其写下的会议纪录要我签字,我正细看是否属实,其催促我:“没事,没事!让我误以为已经赢了这桩官司”,就签了字。
11, 事后,当天并没有宣布判断结果,而是要我们半月后到卫生局去拿结果,其中,那么多的时间,会出现什么样的转变,作为患者的我全不知情!(报告出来到卫生局一个小时就够了,为什么要用信函方式联系?)
12, 报告到了天心区卫生局后,卫生局熊主任认为我分析得很有道理,要我去和长沙市医学会交涉。我要求要见主持人,主持人避而不见!
13, 报告书上,明显没有按照最新的法律要求在走,作出的结论极其离谱,把我右眼的白内障主要责任推到高度近视原因,高度近视并发的白内障是极其缓慢的,这是医疗界公认的事实,如果专家连这点水平都没有,要么是在作伪证!(但判决书上没有专家的签名);要么就根本不是专家在评审!还有一种可能:医学会根本就是在自作主张!以权压人!
14, 主持人和我告的主治医生原来是一个医院的同事!
再来看:我写的申请省级鉴定的理由
致天心区卫生局:
本人于2008年9月22日,收到长沙市医学会出具的长沙医鉴[2008]09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判断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本人对此结论极为不服,原因如下:
专家分析合议意见第二条:“准分子激光手术只是在角膜表面进行,不会影响其内部结构。患者术后右眼发生白内障其主要原因是高度近视眼的并发症之一,是现有的医疗条件下不可以防范的。与lasik手术无因果关系。”
专家分析合议意见第四条:“患者从力学原因分析为潜伏性外伤,最终导致白内障形成,目前缺乏医学理论依据。”
分析:据我所知:专家组第二条意见的前提是至少四年以前的医学观点。实际上,这个观点是有条件的:第一,它必须是高度近视不超过一定的度数。第二,角膜相应必须到达一定的厚度。第三,新手术设计的理论效果必须和手术形成的实体相符。第四,医方用药不能超过护理常规。如果没有这个“度”的控制,那么无论什么情况医方都可以用这个观点来推卸责任。“度里”与“度外”完全是两种概念:“度里”是有患者自身的原因产生相应的病状,而“度外”的原因产生相应的病状则完全属于医疗事故。
我的术后右眼其实最后形成的实体已经大大地偏离了bslasik结构而形成了类隧道断面的中空结构,并且出现了结构力学和材料力学破坏形式的转型问题(由于眼压升高导致破坏转型形成剪切破坏撕裂旧的切口造成严重外伤),真正得白内障所需的眼压是远低于21的,这是极其明显的医疗事故。
人在40岁上下时,人体生理发育处于成长期和退行性性变的过渡平衡期,引入材料力学松弛概念,用力学知识对眼部受力的研究是极其重要和相当准确的!同时,我对“眼压上升恶性循环”的分析引用了神经功能的特点,对我自身眼部的研究其实应该属于“特殊阶段的生物力学”,把我的分析用“目前缺乏医学理论依据”来否定,我觉得不妥。
而把我的右眼白内障成因归入高度近视的引起并发症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高度近视眼轴延长是因为人患近视后经常眯眼看东西所致,做完手术后我因为年龄接近40岁,即将开始退行性性变,所以右眼角膜厚度一直没长,bslasik形成的中空结构一直存在,视力前三年一直保持1.0,也就是眼轴再没有延长,所以“未见明显网脱”;另外,左眼眼况无论从哪方面都比右眼容易得白内障(除了右眼形成中空结构),我右眼白内障如果是高度近视引起的,那么左眼早已彻底失明了;况且,我所有症状明显是外伤及加减速运动等引起的。
专家分析合议意见第三条:患者术后眼压实际上在正常范围内,白内障的形成与眼压无因果关系。
分析:这点根本就是错的!2008-5-13,我在湘雅二医院nct检测的右眼眼压为15,左眼眼压9,换算成dct眼压(真实眼压)为右眼眼压21.05~21.1,左眼眼压15~15.2。右眼眼压大于21,超出正常范围。如果专家组认为我的转换计算方式不正确,就应该用正确的计算方式来算出dct眼压,我会全力配合检测论证。
另外,专家组的鉴定回避了我的现象分析最重要、最关键的两个问题:一是左眼手术错位后使用激素眼药水刺激和保障“不屈光的承压角膜瓣”形成从而导致外伤加剧的问题,二是右眼bslasik手术实际形成中空结构,当中空结构破坏后会引起旧口撕裂导致严重外伤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对专家组所得出的结论有异议,根据最新法律特点,要由医方举证医疗事故与其无关的原则,要求医方和专家组正面回答所回避的问题并对我的判断计算进行反驳,以数据和事实说话。否则,对于医方提供不了具有说服力的数据,反驳不了患方观点的医疗事件,根据尊重事实的原则和最新法律的特点必须判医疗事故成立。为此,我恳请天心区卫生局出面进一步申请省级鉴定。
全文完
再附上我将给省医学会的医生责任分析
主治医师责任剖析:
右眼:主治医师没有考虑到我的实际年纪已经接近40岁,角膜的再生能力有限,中央角膜处的膜间再生能力不足以克服角膜瓣和内角膜基质层双面屈光形成的拱效应,故此没有启用“泪然”眼药水,致使我右眼没有形成的理论的bslasik结构,停止激素高眼压型眼药水使用后膜间脱离,形成空腔,造成了重大事故隐患:
1,右眼空腔致使只有角膜基质层的291微米承受实际眼压,这个数值远远小于最小安全厚度410微米,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角膜的内基质层初步形成圆锥角膜,为空腔破裂埋下伏笔。
2:空腔结构的形成成了藏污纳垢的场所,许多异物随着眼药水浸入空腔,细菌繁衍又有了新的载体,这种带菌体的异物在空腔内没有被包裹起来,空腔破裂前后随着夜间角膜的极度充血(空腔破裂初期白天也比较严重)迅速扩散造成葡萄膜肿大。
3:空腔结构致使角膜瓣无法形成对眼睛内部环境的有效保护,致使在简易道路乘车等加、减速运动(特别是带颠簸性质的运动)因为没有足够的角膜厚度来提供所必须的力从而使眼睛内部发生强烈震荡并造成严重的伤害,引起葡萄膜炎症肿大处出血导致玻璃体混浊、球壁向后呈椭圆型凹陷、后运动呈阳性等症状极其严重。
综上所述,我右眼的白内障形成既有第一条的圆锥角膜引起的白内障因素、又有第二条的感染引起的白内障因素、还有第三条的外伤及出血性疾病引起的白内障因素。但归根究底,是由于手术没有形成bslasik结构而代之以空腔结构造成的!
左眼:其实,手术角膜瓣合口错位有偶然因素,手术医生也不可能有意要使角膜瓣移位,故而我一直以来没有追究这个责任。但是,在手术角膜瓣合口错位后,主治医师没有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反而采用“泪然”眼药水2~3天使我左眼视力出现了极其短暂的恢复来欺骗患者,性质及其恶劣。
1:在后续的激素高眼压型眼药水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合口不严密造成泪然眼药水刺激产生的新角膜出现大面积混浊,从而使我左眼视力由1.0降至0.6。
2:由于角膜外伤延续下来,致使我睡觉醒来时,眼部多少要带血丝,这是引起我左眼也存在葡萄膜炎症的重要原因。
摘录完
为自己与广大患者讨说法!
现在,我又将我的力学分析以医学分析的角度写出来,进一步申请省级鉴定,但我觉得:这种事非追究不可,否则,国家会乱了章法,任凭少数人在践踏法律。
至此,我有些迷糊:一般的专家评审,是由患者陈述情况,由专家来作出分析判断,按理说,由我本人来分析事故原因纯属多余,我只不过是写些力学分析提供给专家参考,因为学医的大多没学过高数和物理,我这样分析只是想专家们用医学术语将其表现出来,实际上是给专家以面子!现在我申请的省级鉴定完全把它翻译成了医学术语来进行阐述,倒是有了班门弄斧之嫌,只是自己觉得理由还是相当充足!医学专家对我的结论应该难以反驳。
虽然我的省级鉴定还未知结果,但回想起来,我为那些含冤莫白的受害患者感到心中愤恨,为什么一个人讨回自己应有的权利是那么的难?人世间像顾晓生那么尽责的医生为什么这样少?在这个医疗事件中,我是一个彻彻底底的明白人,甚至后来到医院用我自己的方法取证,小医生都在向我询问其中的道理,同时,当他们看到我分析的眼压如此精确,从他们的眼神中可以看出在闪光,完全佩服我的钻研精神。在给贵会寄这封信的同时,我把我另外的分析报告也寄到了科技部(鉴于我发现的现象影响较大,要求立项进行研究)和国外亲戚的手中(留底),因为这一年多的事故原因追查下来,我已经是负债累累,家庭面临崩溃,如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我的下半生只能靠以乞售我的事故原因报告为生,如果造成较大的舆论压力,很可能我的生命就到了尽头。但我还是要为自己讨说法!更为广大患者讨回说法!人生在世,有所为有所不为,能用我的例子使世界上少一个人步入我的后尘,我也觉得很有意义,尽管有些私企工程老板出年薪几十万请我,我还是觉得钱财乃身外之物,一个人活在世上要作点对人类有贡献的事。所以用我的后半生凭我活生生的例子去喊醒世人,用我的知识使广大民众避免重蹈我的覆辙,我觉得值!
此致
敬礼
患者:缪刊
手机:13100318973
缪刊患者:您在市长信箱投诉关于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简称市医鉴办)对您的一起医疗事故争议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不服一事收悉。我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做如下答复:一、市医鉴办受理、办理该鉴定的基本过程市医鉴办受理该鉴定申请后,于2008年8月1日通知医患双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8月18日医患双方将所需材料提交齐全。8月26日市医鉴办工作人员组织医患双方,阅知专家库相关学科(眼科专业)专家名录,确认专家回避后,按法定程序抽取正式专家3名,另抽取候补专家6名,组成专家鉴定组,抽取鉴定专家当日就通知了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医患双方召开鉴定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9月2日鉴定会在专家鉴定组组长的主持下如期召开,会上分别听取缪刊及长沙爱尔医院各15分钟的陈述和3分钟的补充陈述,然后专家分别对医患双方进行了现场提问。在医患双方退场后,专家组对患者缪刊的病历资料再次进行审核,并对该起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分析讨论,随后经专家合议形成了鉴定结论: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参与鉴定的3名专家在鉴定结论上进行了签字确认。9月3日市医鉴办工作人员按照专家鉴定结论制作了“长医鉴[2008]09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邮寄给本起鉴定移交单位(天心区卫生局)审核无异议后,送达医患双方。二、对投诉中所提问题的答复1、关于鉴定专家抽签中有关问题。在医患双方材料提交完备后,市医鉴办根据法律规定程序组织抽签。8月26日,召集医患双方到场,事先告知抽取专家程序及回避等事项,共同确认了鉴定学科,阅知专家名录,在患方确认长沙爱尔医院(理由是当事医院),医方确认湖南博雅眼科医院(理由是业务上的冲突)、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理由是患者曾就诊医院)的相关专家应予回避双方签字确认无异议后,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双盲法”在电脑上随机抽取正式专家3名及候补专家6名。此抽签程序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投诉所说的2008年9月以后即抽到谁就是谁,不能有后备专家的说法及专家回避有关情况。2、投诉中所讲“没有将鉴定专家告知对方”及“专家未签名”的问题。抽签前市医鉴办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将该起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学科专业(眼科)专家库中专家的相关情况告知医患双方并认可。抽签后,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只能向医患双方书面出具所抽出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编号的文书并签字备案,不能透漏具体鉴定专家的名字、单位,市医鉴办依法定要求执行,没有违规。关于投诉中提到的“专家未在鉴定书上签名”的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没有规定鉴定专家组成员要在对外发出的鉴定书上签名。但参与鉴定专家在鉴定会结束时,必须在鉴定合议结论原稿上签名并存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由市医鉴办按照中华医学会统一的格式制作的,并加盖“长沙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3、投诉提到鉴定结果在鉴定会召开之前就已作出的问题。9月2日下午3:00点在专家组组长主持下召开鉴定会,有记录和专家签字为证。9月3日医鉴办工作人员才开始制作“鉴定书”,并经反复核对后于2008年 9月16日与对该鉴定书的“审核通知”一并邮寄给天心区卫生局,因此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开展鉴定工作的,不存在鉴定结果在鉴定会召开之前就已作出的问题。 4、关于对专家鉴定意见的质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集体作出过程中和结论后,市医鉴办不得干预或强加某些观点,也不对医学学术及专业技术进行解释。在本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市医鉴办执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符合法律要求,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如您对鉴定结论不服,可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依法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专此答复!
长沙市卫生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